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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转发网上信息 当心陷入网络传谣“法网”

2016年04月18日 15:09 来源:中国甘肃网 参与互动 

  制图/武亚新

  近年来,随着微信等聊天工具的兴起,网络传谣事件频现于报端。网上编造、散布虚假信息均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所产生的危害程度等,发布人将依法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理,甚至身陷囹圄。那么,对于造谣者和传谣者的刑事责任是怎么规定的呢?本期说法将邀请专业律师就有关问题予以解答。

  案例一:

  网传“天水事故死亡27人” 10年前旧闻再次传播引网监调查

  “甘肃天水特大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增至27人。”2016年4月12日一大早,这条有关天水发生恶性交通事故的新闻在微信朋友圈疯传,给天水当地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凡是看到这条信息的人不约而同地发出了惊呼声,并向身边人传播,更有甚者转载默哀以表悲痛之心。

  接着,甘肃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迅速核查信息来源并紧急辟谣,实际上这是10年前的事故旧闻,现在又被人转发出来了。目前,网监部门已介入调查。

  此后,原稿件的刊发单位兰州晨报也发出郑重申明:本报曾于2006年4月11日刊发一则由记者王兰芳采写的天水车祸消息,近期未采写和刊发网上所传稿件。未经核实盲目转发传谣者,自行承担后果。

  案例二:

  3年内造谣传谣3000余条

  “秦火火”获刑3年

  从2012年11月至2013年8月,秦志晖分别使用“淮上秦火火”、“东土秦火火”、“炎黄秦火火”的新浪微博账户,先后策划、制造了一系列网络热点事件来吸引粉丝。据办案民警初步统计,从2010年秦志晖注册微博开始,其造谣及传谣共计3000余条信息。“7·23”动车事故发生后,秦志晖故意编造、散布中国政府花2亿元天价赔偿外籍旅客的谣言,该微博被转发11000次,评论3300余次,引发大量网民对国家机关公信力的质疑,对事故善后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不良影响;此外,他还捏造全国残联主席张海迪拥有日本国籍,并将著名军事专家、资深媒体记者、社会名人和一些普通群众作为攻击对象,引发大量网民对当事人的负面评价。

  2014年4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秦志晖犯诽谤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秦志晖当庭表示不上诉。而秦志晖也是首个获罪的网络造谣者。

  主持人:兰州晨报记者董子彪

  嘉宾: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秦美虎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阮磊

  主持人:什么是网络谣言、造谣、传谣?

  秦美虎:目前,网络谣言已成为社会公害,而且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网络传播秩序,直接危及到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一般而言,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介质而传播的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网络介质诸如:邮箱、聊天软件、社交网站、网络论坛等。网络谣言主要涉及突发事件、公共领域、名人要员等内容。网络谣言的传播具有突发性且流传速度快的特点,能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而网络造谣,则是指借助网络等现代传播信息手段,故意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传谣,则是明知道是谣言仍通过网络传播的行为。

  阮磊:通常情况下,网络造谣、传谣构成刑事犯罪必须达到相关罪的起刑点。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从而为诽谤罪设定了严格的量化入罪标准。此外,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主持人:那么,针对网络造谣、传谣,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阮磊:涉及网络谣言的刑事犯罪,可能触犯的罪名有很多。首先,根据谣言的内容和侵犯的客体性质,大概可分为:危害国家安全、民族团结的网络谣言。例如煽动分裂国家罪,因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危害性较大,故构成此类犯罪通常不需要以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结果为前提即可够罪。

  其次,危害法律实施或破坏社会稳定的网络谣言。例如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此类犯罪要求达到危害法律实施和破坏社会稳定的程度即可够罪。诸如:《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秦美虎:另外,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即“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名誉、荣誉权的网络谣言,可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诽谤罪以及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而为他人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与他人共同完成相关犯罪活动,符合诽谤、寻衅滋事等犯罪构成要件的,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主持人:如何做才能防止谣言的出现?

  秦美虎:首先,要加强对信息的辨别,提升识破谣言的能力。我们得到一个信息的时候,不要一味地盲从,应该运用自己掌握的知识去辨别,尽力去识破谣言,尽量从官方渠道获取信息,勿轻信营销号等小道消息。具体方法有,不要转发侵犯公民个人名誉权或者侵犯法人商誉的谣言;不要转发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谣言;不要转发威胁恐怖信息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谣言。例如,谣言喜欢用“100%”、“第一”等夸大性词语,并配大量图片来唤起人们的恐惧情绪,其消息源专业性不强,且与所述主题相关性差。那么对含有“可信度100%”等字眼的帖子要十分谨慎;合理利用搜索引擎,检索消息中的关键词,即可攻破那些张冠李戴的谣言。

  阮磊:我建议,政府部门以及公共服务部门应做到信息公开,从根源上杜绝谣言。出现谣言时,要及时辟谣。尤其,不能忽视微博、微信等传播速度,比如北京就有专门的辟谣平台。再次,需进一步加强防治网络谣言的立法及执法工作,提升网络企业和网民法律意识。最后,开发和培养防治网络谣言的技术产品及人才,媒体机构也应对谣言及时调查核实报道,进而提高辟谣效率。(兰州晨报)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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