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列车剐断线缆致人死?铁路局:断线缆碰车致事故

2016年04月18日 16:40 来源:法制晚报 参与互动 

  法制晚报讯(记者 洪雪)认为行驶的列车将线路上方的线缆剐断,断了的线缆将正在附近工地工作的陈某缠绕,并最终吊在了电线杆上,陈某死亡。陈某家属将承包拆除工地的北京时顺达建筑拆除有限公司怀柔分公司及雇佣陈某工作的宋某和于某告上法院索赔,最终法院判决三被告赔偿91.9万余元。

  支付了赔偿款后,时顺达公司、宋某、于某将伤人列车、线缆所属单位北京铁路局、铁通公司、移动分公司、歌华公司等告上法院,要求赔偿91.9万余元。法制晚报记者获悉,今天该案在怀柔法院开庭,原告在法庭上将被告变更为5家,被告均表示事故发生与自己公司无关,不同意赔偿。铁路局否认是列车剐断电缆,称是断了的线缆碰到列车导致事故发生。

  连环诉讼

  雇员意外死亡 雇主告五公司索赔

  上午9点半,庭审开始,坐在原告席上的是北京时顺达建筑拆除有限公司怀柔分公司、于某及代理人,宋某没有出庭。三原告现场称要更改被告,最终原本的七名被告变更为北京市铁路局、移动公司、铁通公司、歌华公司和联通公司五家被告。

  原告诉称,2014年1月14日下午4时许,宋某和于某雇佣陈某在北京市怀柔区华北物资市场铁道口西工作时,适遇北京铁路局一列火车由南向北急速行驶而来,火车将悬在铁路道口上方的线缆剐断,并裹挟着剐断的线缆高速前行,被裹挟的线缆在列车的带动下呈圆弧状高速运动,将在铁路一侧施工的陈某缠绕并吊起在铁道西侧的线杆上。

  后陈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陈某家属此后将三原告诉至怀柔法院,后经三中院终审判决,三原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赔偿陈某家属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就餐费、精神抚慰金共计91.9万余元。

  三原告认为,陈某出事路段属于北京铁路局管辖范围,并对该段铁路及列车享有所有权,列车在行驶过程中未尽到高空安全注意义务,另四被告是事发线杆线缆的架设人、管理人、使用人及所有人,对所架设的线缆的下垂疏于维护和管理,导致事故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五被告怠于履行义务的行为给三原告造成了极大经济损失。

  为此,三原告起诉,要求五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1.9万余元。

  庭审现场

  铁路局:横跨缆线未获铁路部门批准

  对于三原告的诉求,五被告均表示事故发生都不是他们的责任,因此要求驳回原告的诉求。

  北京市铁路局辩称,事发时横跨在运行铁路上方的线缆突然下坠,侵害到了火车界限,虽然司机采取了措施,但是火车的惯性使得与下坠的线缆刮倒,造成了一般停车事故。

  北京市铁路局表示,横跨在铁路上方的缆线没有获得铁路部门批准,至今也不知道是谁设置的,缆线一边固定在电线杆上,一边固定在原告正在拆除的华北物资市场的建筑物上,现场勘查的照片反映,市场一侧缆线是被切割切断的,正是由于缆线被切导致下垂,侵入铁路界限,因此正在运营的火车的所有者铁路局没有任何过错,不同意赔偿。

  四被告均称断裂线缆与己无关

  铁通公司表示,原告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事故发生线缆被割断导致陈某死亡。原告拆除现场有铲车、钩机,极有可能是三原告切割了线缆导致了事故发生。

  铁通公司称其使用的是光缆,无需使用钢缆,且光缆固定在西侧杆子上,光缆没有通过事故线杆。不能因为事后铁通公司进行检修,就认定铁通公司有责任,“当时车站站长打电话要求维修,我们本着行车安全对线路进行检修,我们没有责任。”

  移动公司提出,事发脱落物不属于移动公司,移动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事发现场确实有一根线缆,“但从事发到现在,这个线缆是在歌华的杆子上,是自成式的,无需钢缆,我们也没有进行过维修。我们对死者的死亡没有关系,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歌华公司表示,陈某死亡的原因是被钢丝绳缠绕而死,这和陈某是否悬挂在线杆上无关。歌华不是钢缆所有者,歌华在事故发生后至今日,没有对事发现场线缆进行过维修,也没有报修记录。“原告当时是在封闭状态下拆除华北市场,现场有切断钢丝的设备,很有可能是原告在拆除过程中自行剪断了钢缆,因此本案不适应物件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联通公司认为,该公司线路自1997年开始都走地下了。

  联通公司表示,“事发线缆和钢丝绳跟我们没关,事发后联通没有任何故障和保修记录,也没有接到任何去现场抢修的通知,涉诉线路与联通无关。如果致人死亡的线路是因为有人在此处违法作业导致,实施违法拆除人应当承担责任。”

  火车司机:线缆突然下垂导致事故

  庭审中出示的火车司机证言显示,司机称自己天天开火车从事发现场经过,也看到过铁路上方有线缆,但之前并没有发现线缆下垂。事发当天,司机突然发现线缆下垂,火车剐到了线缆,司机赶紧采取了制动措施,但火车仍然前行,最后火车停下后,发现有一个人被吊在电线杆上,该男子头下脚上,被倒挂着。事故造成火车停驶20分钟左右。

  在法庭上,对于五被告的说法,三原告并不认可,原告出示了事发现场的照片。现场照片显示,事故发生后电线杆上有很多线缆,多根都已经下垂,非常凌乱。当时火车站站长通知铁通公司到现场检查是否有自己的线缆,而不是要求他们整理线缆,现场也有身穿铁通公司制服的工作人员剪断了多根线缆。

  铁路局代理人表示,“说是火车给剐断的,我们不认可,客观说线路不是火车剐断的,而是线缆被割断的,一般情况下,火车跟线缆接触不上,之所以接触上是因为线缆断了,断的那头恰恰在市场一边,市场拆除是被封闭的,现场也有切割机,因此事故发生原因是线缆先断了,火车后来经过的。”

  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进行中。

  相关判决

  列车剐断线缆致人亡 家属索赔

  法院查明,2014年1月12日下午,陈某在华北物资市场铁道口西工作时,被列车剐断线缆缠绕致死。陈某妻子朱某、母亲、女儿小陈遂起诉时顺达怀柔分公司、宋某、于某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87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陈某在雇佣活动中死亡,时顺达怀柔分公司作为发包人,宋某、于某作为接受分包业务方及雇主,均应对陈某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称陈某自身具有过错,但未向法庭提供充分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据法制晚报记者了解,关于陈某的死亡赔偿金,因其生前在华北物资市场从事劳务活动,法院认定其并非以农业生产为生活来源的人员,故按照2013年度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为80万余元。精神抚慰金,法院酌定为6万元。其他损失结合证据酌定为5000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10万元,法院一审判决时顺达怀柔分公司、宋某、于某赔偿原告81.9万余元。

  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时顺达怀柔分公司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宋某、于某称,原审法院认定数额有误,应以农村居民标准核算。

  陈某与时顺达分公司、宋某、于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陈某在劳务活动中身亡,时顺达分公司、宋某、于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陈某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其经常居住地距离怀柔中心城区很近,原审法院以城镇居民标准核算公平合理。综上,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文/记者 洪雪

【编辑:高辰】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