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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一县纪委干部碾死女童让人“顶包”(图)

2016年04月22日 04:23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 

  监控视频显示,小女孩(红圈)脱离小伙伴后,蹲下时被车碾轧,车辆逃逸。视频截图

  监控视频显示,小女孩(红圈)脱离小伙伴后,蹲下时被车碾轧,车辆逃逸。视频截图

  监控视频显示,小女孩(红圈)脱离小伙伴后,蹲下时被车碾轧,车辆逃逸。视频截图

  新京报讯 4月18日19时许,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发生一起交通肇事案,一黑色本田雅阁轿车碾轧5岁女童后逃逸,此后有一男子向警方自首。昨日,靖边县公安局通报此事称,自首者系亲戚顶包,肇事驾驶人其实系靖边县纪委干部。新京报记者从靖边县委宣传部负责人处获悉,肇事者系当地纪委干部室主任杨军,目前已被停职。

  轿车碾轧女童致其死亡

  4月18日晚19时许,靖边县城一巷道内发生一起交通肇事案,住在此巷的5岁女童刘某被一辆黑色轿车碾轧,致使其重伤,司机逃逸。相关监控视频在网上发布后,引发大量关注。

  4月19日下午,靖边县席麻湾镇男子田某到交警大队自首,称碾轧女童的车辆当时是他本人驾驶的。田某称自己当时没有意识到肇事,看到微信传播的视频后主动投案自首。

  21日凌晨,靖边县公安局官方网站发布消息称,受伤女童刘某于20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案件真正的肇事者杨某投案自首。

  涉案三人均被刑拘

  靖边警方通报表示,办案民警在核实案件相关证据时,发现事有蹊跷。经进一步调查取证,锁定该肇事车辆当时的驾驶人为靖边县张家畔镇男子杨某。37岁的杨某为靖边县纪委干部。

  21日凌晨1时许,杨某主动投案。经讯问,杨某称为逃避责任,19日下午其亲戚田某(系杨某表叔)到交警大队自首替其承担罪责,实际当时肇事驾驶人为杨某本人。

  目前,杨某已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田某已涉嫌包庇罪被依法刑事拘留,与杨某同乘的张某某(女、1989年4月生)也已涉嫌包庇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昨日上午,靖边县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向新京报记者确认,肇事者系当地纪委干部室主任杨军,目前靖边县委组织部根据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对其暂停职务,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 追访

  女童家属:曾有人到医院送4万

  顶包者曾带民警指认现场

  4月18日晚上7点多,榆林靖边县城发生了悲惨一幕。一个小孩在巷道里玩耍时蹲在路上,被小轿车碾轧过去,受伤严重。

  新京报记者获得的一段事发时的监控视频显示,在一条巷道里,一辆黑色本田轿车缓慢行驶,接着,车外一人打开副驾驶车门坐上了车,此时,一名原本在车左前方玩耍的小女孩走到车前蹲下,随即遭到车身碾轧。事发后肇事车辆逃逸。

  4月19日上午,靖边县公安局官微发布消息称,事件发生于靖边交警大队附近巷内,一黑色老款本田雅阁轿车在驶入巷内载上一名黑衣女子后,从蹲下玩耍的小女孩身上碾轧过后逃逸,致使小女孩严重受伤。望车主尽快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杨军的表叔田某下午来“自首”。警方发布消息称,田某是榆林靖边县人,今年38岁。田某称自己当时对碾轧小孩的事全然不知,而是以为通过了一处减速带,直到第二天看到微信朋友圈里都在传这个事,才发觉自己肇事了。并带民警指认现场。

  女童家属要求从严追究刑责

  昨日上午,警方再次发布消息称,靖边县长城路南段与林荫路南段之间一巷道内发生的交通肇事案已经告破,肇事者系当地纪委干部室主任杨某(杨军)。

  不好的消息传来,住在此巷的5岁女童事发当晚重伤送医院抢救,已于20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小女孩现年5岁,父母均为靖边县周河镇柳沟村人,这个村子距离当地县城约百公里左右。高姓村支书告诉新京报记者,孩子的爷爷还在村里居住,父母带着孩子在县城做出租车生意,家庭情况一般,事发后,孩子的父母未回村。

  “5岁的娃娃被前后车轮碾过,全身多处骨折,脊柱都断了,还吐血,20日下午6点左右就不行了。”女童刘某的姑父贺先生接受当地媒体采访时说,18日下午事故发生后肇事者直接逃逸,一起玩的其他小孩跑去叫了刘某家长。“家人先把孩子送到靖边县医院,因为受伤太严重又转到延安大学附属医院,但还是没能抢救过来。”

  贺先生和刘某的爷爷对媒体表示,19日有一男子自称是肇事者的朋友,到医院给送了4万元钱,但直到21日上午,他们才知道真正的肇事者是靖边县纪委干部。

  “他(杨军)作为国家公职干部,发生这么严重的肇事后竟然直接逃逸,还找别人顶包,性质太恶劣了。”贺先生说,“我们作为孩子家属,要求相关部门一定要从严追究其刑事责任。”

  ■ 延展

  逃逸和顶包如何量刑?

  律师称顶包被发现未遂,“大多按照交通肇事罪一罪处理”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助理曹寒冰称,本案中,从目前的报道来看,杨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并且存在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应当依法判处7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曹寒冰说,依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会因为是纪检干部而做出不同处罚,身为国家的纪检干部,更应该比一般民众更好地遵守法律。

  据《刑法》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所谓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罚范围内,对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犯罪人,比较有该种处罚情节的犯罪人,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交通肇事罪的不在从重处罚之列。

  曹寒冰称,由于在该事件中,杨某“亲戚顶包”的行为最后未遂,仍被警方发现其是肇事者。如果最后杨某找亲戚顶包的行为证明属实,在最后的量刑中,法官可能在自由裁量时会略有体现。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介绍,我国刑法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的,最高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该案中,肇事者杨某让人顶包其目的是为了使自己逃避法律的追究,本质上是一种交通肇事后的“逃跑”行为,符合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用重复评价,故杨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一罪。但该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是否涉嫌数罪并罚仍有争论。

  两人涉嫌包庇如何处理?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田某和张某则涉嫌包庇罪。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包庇罪只能由作为方式实施,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明知是犯罪人。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林斐然 实习生 张芮 朱卓琳

【编辑:罗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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