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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川师大杀人案:精神疾病并非“杀人执照”

2016年04月22日 16:02 来源:法制晚报 参与互动 

  法制晚报讯(记者 温如军)近日,“四川师范大学杀人案”再起波澜,被害人芦海清的哥哥芦海强首次与犯罪嫌疑人滕某的母亲通了电话。滕母在电话中表示,滕某有精神疾病,公安机关已为其申请了精神鉴定。“公安局说 ,一个月后出结果。”

  恶性杀人案件嫌疑人精神病鉴定问题再次进入公众视野,部分网友担忧,杀人者及其家属可能借助精神方面问题而逃避法律的惩罚。

  滕某申请精神病鉴定

  引发网友质疑

  随着事件的发酵,近日滕某母亲向媒体表示,滕某有精神方面的疾病,曾在中学时两次割腕自杀,第二次险些未能抢救成功,在医院住了半个多月,之后转学,曾经在高中时休学一个学期。

  芦海强在电话中问滕母,如果知道滕某患有精神疾病,为何不告诉学校?

  对此,滕家解释:“毕竟有精神病让人知道了对孩子的未来影响不好。”但滕母并未明确告知滕某患有哪方面的精神疾病。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滕某的代理律师罗律师表示,4月初,她在看守所内与滕某进行了第一次会见,并向公安机关申请了精神病鉴定。

  “作为律师,在法律范围内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是基本的职业道德。滕某是否患有精神病,在法律上不以他自己和他家人的陈述为准,也不以我们会见时的认识、感觉为准,而是以公 安机关最终的鉴定结果为准。”罗律师说,鉴定将在本月底或下月初出结果。

  芦海强在4月18日发布的公开信中称,“希望法律能够公正、严明、公开地惩戒凶手,不要有任何的事外因素来左右滕某杀人的事实,我们不要所谓的赔偿,不提任何关于钱财的诉求。”公开信还质疑了嫌疑人家属所称的自杀、休学、住院等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恶性杀人案件嫌疑人精神病鉴定问题再次进入公众视野,部分网友担忧,杀人者及其家属可能借助精神方面问题而逃避法律的惩罚。

  非典型案例

  杀人犯被鉴定精神病后继续作案

  据了解,在世界上的许多国家中都有类似的法律规定,精神病人不必承担或不必完全承担刑事责任。但对于精神疾病的鉴定、申请和最后的收治,都有着严格的法律程序。

  在国内,也曾出现过以此来逃避法律惩罚的案例。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对《法制晚报》记者坦言,这种情况确实存在,但属极其个别的案例,并没有想象得那么严重。

  1997年,湖北省松滋人杨义勇杀人后,立即找人出重金替自己伪造了精神病鉴定,随后其被无罪开释。之后的四年里,他拿着这份伪造鉴定,自称已经拥有“杀人执照”,肆意作案。直到2001年被人举报后,杨义勇才被揭穿鉴定造假,判处了死刑。

  正因为此类典型案例,公众对杀人、强奸等重犯精神病鉴定一直存在抵触的情绪。

  2010年10月,西安音乐学院学生药家鑫将张妙撞倒并连刺数刀致受害人张妙死亡的事件引发舆论热议。无独有偶,2012年,“临沂现女版药家鑫撞人后拦路阻止救援”的视频在各大论坛和微博上疯狂传播。

  在这段长达5分17秒的视频中,肇事女司机脱光了衣服,躺在救护车前,阻止救护车进入小区施救,甚至把救护车上的受害者抢下来。原本还有呼吸的小姑娘,在经过这一次重创后,开始倒抽气了,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随后,撞人者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拘,而犯罪嫌疑人亲属则提出申请,要求精神病医学鉴定。最后她被鉴定为患“急性短暂性精神病”,“无刑事责任能力”。

  2013年4月,上海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研究生黄洋遭宿舍同学林森浩投毒后死亡。林森浩方面也提出了精神病鉴定要求。结果显示,被鉴定人林森浩作案当日及目前无精神病。

  专家解读

  作案时处发病状态

  才可减轻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制晚报》记者注意到,针对恶性人身伤害案件精神病鉴定的有关内容一直褒贬不一。一方认为鉴定可以防止误杀,能保障精神障碍者的人权;另一方则认为精神病的定义及其诊断标准还是非常模糊的,不能成为罪犯逃避法律制裁的“免死牌”。

  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新疆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的唐安平在他的一篇研究报告中提到,在其搜集到的数十个精神病重复鉴定案例中,两次鉴定结论不一致的占到70%。

  而北医六院教授李从培和北京安康医院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科专家胡纪念也曾分析过104个重复鉴定案例,发现鉴定不同的有78例次,占75%,鉴定相同但责任能力不同的有26例次,占25%。

  北师大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对我国刑法中的上述条款理解为:即精神病人只有在杀人或者作案时正处于发病状态,才不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而我国刑诉法对强制医疗制度作出较为完整的规定,强制医疗需要符合下列条件:首先,强制医疗的对象只能是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其次,没有法院的决定,任何机关都无权将公民关入精神病院。

  “精神病严重者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是免除刑事责任的。但什么叫精神病?什么叫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往往需要医学专家来判断。”何海波告诉法晚记者。民事责任由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承担。

  案件回放 大一新生惨死校内 疑凶为室友

  在距21周岁生日还有100多天的时候,四川师范大学舞蹈学院大一学生芦海清的生命戛然而止。嫌疑人与死者同龄,而且是老乡、同学兼室友的滕某。

  在遇害者的哥哥芦海强眼里,弟弟平时是个“心比较大”,跟人“自来熟”的人,“很爱交朋友,吵架了隔天就翻篇”。

  3月26日,芦海清打电话给芦海强要生活费,并表示和同学闹了矛盾,“最近心情不太好。”3月27日,滕某外出一天,晚上11点40分回到宿舍,把芦海清叫到了宿舍旁边的学习室。

  3月28日零时17分,滕某跑回宿舍楼,称自己砍了人要求室友报警,并称不报警的话还要继续砍人。随后他又跑回案发地点,将自己反锁在学习室内,最后被接到报警赶来的民警控制后带走。

  成都航天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显示,芦海清因头颈离断伤死亡,死者身中50多刀,遗体缝合整容花了近2万元。

  4月9日,家属将芦海清的遗体进行了火化,4月11日,他们将骨灰带回了甘肃。

  事后的调查显示,芦海清与滕某平时有过一些磕磕绊绊。3月26日,因为芦海清在宿舍里唱歌,引起了滕某的不满,二人还打了一架,后在室友的劝解下,二人暂时和好。

  本版文/记者 温如军 制图/廖元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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