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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用假种子坑掉农民220万元 罚200万判15年

2016年04月26日 16:06 来源:厦门日报 参与互动 

  商标侵权案一年翻一番

  2015年,厦门法院共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220件,同比增长了21.52%。

  记者注意到,在两级法院受理的1090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商标侵权纠纷占到了五成以上,共602件。这一数据同比2014年增长318件,增幅达112%。也就是说,单单商标侵权纠纷的数量就比去年翻了一番。

  域名纠纷成热点

  此外,网络域名纠纷也成了知识产权案件的新热点。有“虚拟世界房地产”之称的域名近年来不断引起投资热潮,相应的交易环节纠纷也逐渐增多。2015年两级法院共受理了23件域名纠纷案,涉及域名被盗、权属纠纷等各种类型。由于其中不少还涉及境外域名机构,如何做好跨国法律体系的衔接,成为当下的一大热点司法问题。

  本报讯 (记者 谭欣妮 通讯员 厦法宣)今天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昨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5年度厦门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基本情况,并公布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

  泄露客户名单给丈夫公司

  损失未达法定标准不获罪

  一边在进出口公司当经理,一边把客户都拉到了丈夫的公司,小丽(化名)这位“商业间谍”帮自家进账45万余元。不久,她的诡计被东家识破,自己也差点因侵犯商业秘密进监牢。

  小丽原先是鞋帽部经理,负责鞋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2010年她丈夫开了一家进出口公司,经营范围正好和小丽的业务重合。小丽这下子工作得更卖力了,利用职务之便把自己联系的七家客户全都推荐给了丈夫的公司。一年之间,这七家客户一共为小丽丈夫公司带来了上百万美元的订单,纯利有45万余元人民币,而小丽真正的东家一分钱都没捞到。

  在一审阶段,法院认定小丽给原东家造成了8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但在上诉阶段,情况发生了变化。二审法官认为,客户名单的确属于商业秘密,小丽也确实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但还没有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原来,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不仅要有违法行为,还必须造成重大损失,按照法律规定应在五十万元以上。原审判决虽然认定了8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但这是以小丽所在部门所有经营利润为基础计算出的利润率,二审法官认为这一计算方式有误,属于鉴定对象不当。换句话说,小丽究竟给自己供职的公司造成了多少损失,目前无法认定。依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小丽无罪。

  【案例2】

  明知种子有问题仍售卖

  两被告分别获刑15年和8年

  能不能种出又大又甜的胡萝卜,种子是关键因素之一。可就有这么一些人,拿着假冒伪劣的胡萝卜种子以次充好、招摇撞骗,还一卖就是两百多万元。经审理,这两名卖假冒伪劣种子的骗子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为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获刑十五年和八年。

  2012年4月,被告人杨某从私人渠道购买了10万粒胡萝卜种子。这些种子标着“坂田七寸”的字样,但没有防伪标识和中文标签,与厦门经销商独家经销的日本知名品牌“坂田七寸”胡萝卜种子压根不是一回事。杨某试种了部分种子,发现种出来的胡萝卜和真正的日本“坂田七寸”胡萝卜相差甚远,叶子、根须、长度大小都不一样。尽管如此,他还是打着“坂田七寸”的名号大肆售卖这批假冒种子。几个月内,他以每罐5500元至5900元不等的价格将这些种子卖给了多位农民,总销售额高达220万余元。被告人洪某是某农资经营部的老板,他明知杨某的种子有问题,仍然大批量购入,转手又以每罐6200元至6500元不等的高价售卖给农民,对外均称这是真正的“坂田七寸”种子。半年间,他一共向113户农民出售了214罐假种子,销售金额达133万余元。

  市中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杨某和洪某的行为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洪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相关新闻】

  《黄金时段》成了《厦门老街》

  买他人画作参展

  男子被判侵权

  本报福州讯 (特派记者 张珺)昨日,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福建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并发布我省法院2015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其中,厦门一起“买画参展”的侵权案件十分典型。原作者的画作被出售后“改头换面”,换了一个名称就去参加画展,原作者将两名当事人告上了法庭。

  王某于2007年10月独立创作完成了名为《黄金时段》的漆画作品,并于当年10月参加在厦门市美术馆举办的厦门“2007中国漆画展暨厦门国际漆画邀请展”,作品署名作者是王某本人。一年后,王某将该作品寄存于赖某的油画室展示。2013年三、四月间,蔡某经与赖某商议,在原作者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由赖某将该作品上的署名磨去,改为蔡某,并把该作品出售给蔡某。后蔡某将该作品改名为《厦门老街》,并以作者的身份参加2013年中国工艺美术“百花奖”(莆田)展出及评选活动,《厦门老街》获得银奖。2013年底,画作的原作者王某知悉该消息之后,认为对方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与蔡某、赖某多次协商解决。然而协商无果,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释疑】

  难点是作品判断

  省高院在点评该案件时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因“买画参展”而引发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的难点在于如何判定《黄金时段》和《厦门老街》就是同一幅作品。

  据介绍,法院通过向厦门美术馆调取的原告早年参展资料,并综合原告提交的作品创作底稿、创作完成前后拍摄的照片、原被告对话录音等多项证据,结合原被告对作品创作思路、绘画技巧等的各自陈述,依法认定了涉案作品《黄金时段》和《厦门老街》为同一作品。法院一审认定,王某独自创作完成涉案作品《黄金时段》,系该作品的作者,自创作之日起依法享有著作权。一审判决蔡某、赖某两被告立即停止著作权侵权和赔偿经济损失,在媒体上刊登声明,公开向原告王某赔礼道歉。一审宣判后,蔡某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5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唐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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