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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法院发布劳动权益保护案例 女职工隐孕不得被辞退

2016年04月28日 10:22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 

  京华时报讯(记者张淑玲)昨天上午,大兴法院发布涉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女职工隐瞒怀孕被公司辞退、女职工引怀孕被公司降薪等案例,在这些案例中,法院作出的判决都支持了女职工的诉讼请求。

  据大兴法院法官介绍,2013年3月25日,李女士和一装饰公司签了两年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是2000元底薪加绩效。2013年10月12日,工作了7个月的李女士就被单位解除了合同,原因是其向公司隐瞒了怀孕的情况,违反了公司的相关规定,骗取了工作机会。此外,公司还称李女士自2013年9月起就长期不上班,也没提交请假材料。李女士认为公司此举违法,故诉至大兴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审理后,单位对怀孕女工应有一定的谅解和宽容。经审理发现,李女士是提交了请假申请,但该公司称李女士的请假手续不全,故不批假期。法院认为证明不全不能作为公司不批李女士假期的理由,故判该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大兴法院民三庭庭长刘东民介绍,用人单位不应苛责女职工,一旦女职工确定进入了孕期、哺乳期等特殊保护时期,其即使不能很好地完成工作,用人单位也不能降低女职工工资,不能扣减其生育津贴,即便其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解除其劳动合同,“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一旦进入诉讼,除非女职工自身提供了虚假的证据材料,法院一般倾向判女职工胜诉”。

【编辑:尹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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