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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5年 江苏1073人酒驾酿事故被终身禁驾

2016年04月29日 08:46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 

  2011年5月1日起,国家修订实施的《刑法》设立危险驾驶罪,对“醉驾”以危险驾驶罪予以刑事处罚。4月2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发布了“醉驾入刑”5年来的情况。据通报,5年来,江苏交警查处酒后驾驶26万余起,其中醉酒驾驶6万余起;3年来,江苏法院审结的危险驾驶案件逐年上升,去年达到最高峰14800多件,每年被判处缓刑的约有三成。 通讯员 沈高轩 苏交轩

  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 于英杰

  江苏交警“酒驾”大数据

  5年查处6万多起“醉驾”

  A 晚餐后3小时是酒驾高发时段

  江苏交警总队通报,“醉驾入刑”5年来,江苏各地交警共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26万余起,其中醉酒驾驶6万余起。全省公安机关通过严查酒后驾驶,有力保护了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全省因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呈明显下降趋势。仅2015年,全省因为饮酒引发交通事故导致死亡600多人,受伤1700多人,分别比2014年下降21.6%和19%。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公布的大数据显示,江苏境内的“酒驾”违法行为发生时段,主要集中在晚餐之后的3个小时内,以及酒吧饭店营业结束的凌晨时段。具体来说,18时至22时期间,“酒驾”发案数占总数的51%;22时至次日凌晨6时,发案数占总数的38%。

  B 自由职业者是最易酒驾群体

  从年龄阶段来看,“酒驾”者主要集中在21岁至50岁之间,占被查处总人数的88.5%。从身份情况来看,企事业单位职工、务农、无业和自由职业者所占比例较大,占查处总人数98%。其中,自由职业者占21.58%,属于最易酒驾群体。

  从案发区域来看,城区道路、集镇道路、农村道路查获数所占比例较高,分别占查处总数的31.2%、21.6%和22.3%。从涉案车辆的使用性质来看,非营运机动车为92.3%,营运机动车为7.7%。

  C 1073人因酒驾被终身禁驾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江苏交警总队通报,截至4月20日,全省共有1073人因酒驾、醉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而被终身禁驾的,其中,持有大、中型客车、城市公交车、牵引车、大货车驾驶证的有234人(详见扬子晚报网)。

  江苏交警总队有关负责人表示,曝光这些驾驶人,主要目的是再次警示严重交通违法的法律后果,彰显法律权威,震慑那些心存侥幸的交通违法者,不要踩踏法律的红线,同时引起社会公众对安全行车、文明出行的关注,提醒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要因为一时糊涂而丧失驾驶资格,甚至丢了“饭碗”。

  警方提醒

  “酒驾”背后 隐藏着四种心理

  江苏交警通过查处的酒驾违法行为,发现“酒驾者”背后隐藏着四种心理——

  1、自信满满型。部分车友对驾驶技术和酒量过于自信。2、借酒浇愁型。压力大可以理解,但“酒驾”着实不可取,被查获后所付出的代价相当大,一旦发生事故后果更为严重。3、心存侥幸型。2014年江苏酒驾干预项目调查显示,在交警查获的“酒驾者”中,路程在半小时以内的最多,“短途酒驾”者不要心存侥幸。4、自备妙招型。近年来,社会上流传很多躲避酒驾检测的点子,比如酒前服一颗醒酒药,喝酒时服一颗,酒后再服一颗,这样酒后半小时就可以开车等等。事实证明,这些法子都没用,呼气检测仍会测出酒驾。

  查“酒驾”已成常态 被查后找关系没用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人介绍,“醉驾入刑”这5年来,全省公安交警部门针对“酒驾”发生的规律特点,采取异地交叉用警、多警种联动执法等形式,在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时段不定期组织整治统一行动,很多人心存侥幸,在以为交警不会查酒驾的时间、地点里“酒驾”,结果都栽了。

  针对网上流传的“酒驾”被查找关系就能逃避处罚的说法,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人明确表示,这样做白费功夫。“就算能托关系找到认识的交警,也不会有民警对酒驾的违法行为网开一面,否则,涉事民警将涉嫌渎职,甚至触犯刑法。”

  江苏高院“酒驾”大数据

  三成“醉驾者”被判处了缓刑

  据通报,从案件总体数量看,过去3年来,江苏法院共分别审结危险驾驶案件10702件、11511件、14858件;审结涉案人数分别为10726人、11527人、14450人,结案数量和人数均呈逐年上升趋势,并且2015年上升幅度明显,表明我省危险驾驶犯罪呈高发态势,形势不容乐观。

  从刑罚情况来看,2013年至2015年,适用缓刑的人数分别为2778人、3455人、4393人,分别占当年审结人数的26%、30%、30.4%。省高院有关人士表示,近年来,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罪缓刑的适用比率总体适中,呈逐年上升趋势,表明全省法院在保持危险驾驶犯罪分子依法严惩同时,对犯罪事实和情节较轻的犯罪分子适用较为轻缓的非监禁刑。

  车辆不同,量刑轻重不一样

  江苏高院表示,危险驾驶犯罪极易引发交通肇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严重后果,在我省呈多发、高发态势。对危险驾驶犯罪,法院坚持依法打击,对构成犯罪的绝不降格处理,对醉酒严重、在人员密集的道路和时间内危险驾驶、因危险驾驶行为受到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的行为,依法从严处罚,并严格控制非监禁刑的适用,充分运用刑罚手段遏制危险驾驶罪的高发态势,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

  在审理以“醉驾”为代表的危险驾驶犯罪中,江苏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区别对待,罚当其罪,在依法打击危险驾驶犯罪的同时,对于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坦白等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的,依法从轻处罚;对于在农村道路等行人较少的路段或时段内危险驾驶的,酌情从轻处罚,对于符合缓刑等非监禁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等非监禁刑,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法可给予定罪免刑。

  不同车辆导致的不同危险驾驶行为,在量刑时也不一样。通报说,法院注重区分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不同车辆的危险驾驶行为,突出打击重点。把汽车等机动车危险驾驶行为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从严处理。对于摩托车,构成危险驾驶犯罪的,依法作为犯罪处理,同时量刑时酌情考虑,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应依法适用缓刑;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符合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依法不作犯罪处理。

  “对于电动车的危险驾驶行为,如果没有发生伤害后果且负事故责任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从实践效果,区别不同车辆的危险驾驶行为,突出惩治重点的法律标准和审判思路,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个基层法院的样本:危险驾驶案已占刑事案总量20%

  4月28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对5起“醉驾”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同时发布一批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中,“醉驾”3分钟内4次肇事4次逃逸致1死3伤,“危险驾驶罪”升格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常熟市人民法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李根发介绍说,“醉驾入刑”5年来,常熟法院共受理危险驾驶案1782件,审结1764件,占刑庭审结案件总数的20%,涉案人员1765人。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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