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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公司天猫促销价被认定欺诈受罚 告北京发改委

2016年05月06日 15:23 来源:法制晚报 参与互动 

  怀柔区发改委和市发改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摄/记者 洪雪

  法制晚报讯(记者 洪雪)因在天猫商城上的网店标注有“全网最低、仅限3天,促销价格”等吸引人眼球的字眼,被发改委认定属于违反价格法,怀柔区发改委对北京市一家食品公司处以5000元的罚款。

  感觉冤枉,食品公司向市发改委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处罚,但市发改委支持了怀柔区发改委的处罚。

  为此,食品公司将怀柔区发改委和北京市发改委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处罚,今天该案在怀柔法院开庭。在法庭上,公司认为是“瞎”处罚,两级发改委都认为处罚合理,并且还是考虑到公司的不易,做了最低的处罚。

  店家被王海举报遭罚

  起诉发改委

  案件来自“职业打假人”王海等人的举报。

  2014年9月,怀柔区发改委接举报后经检查发现,该食品公司在销售稻香村月饼等产品进行让利促销活动时,在销售页面上标有“专柜价”、“促销价”、“特价让利,全网最低价,仅限3天,莫失良机”等字样。

  据此,怀柔区发改委认定,食品公司的行为属于《价格法》规定的“存在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自己进行交易”的行为,存在价格欺诈,但对违法所得数额难以认定,故责令食品公司改正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

  食品公司认为,怀柔区发改委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有误,故对北京市发改委提起行政复议。北京市发改委经复议,维持了原行政处罚。

  食品公司认为处罚不当将两级发改委起诉至怀柔法院,请求对《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予以撤销。

  是否存在价格欺诈双方各执一词

  今天上午9时,该案在怀柔法院大法庭审理。法庭坐满了近百名来自怀柔区各行政机关的旁听人员,而法庭上的被告席上,坐着怀柔区发改委和市发改委的工作人员。原告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员和代理人坐在原告席上,而案件的主审法官,是怀柔法院的副院长孙吉旭。

  原告称,“2014年8月11日到14日,我们在自己网页上标注专柜价19.9元,促销价是11元,特价让利,全网最低,仅限3天,莫失良机”,促销价、专柜价是天猫商城后台自带的,原告无权更改,被告以此处罚原告,依据的不是客观事实,被告应该对这一事实与天猫进行核实,而不是直接处罚。

  原告说,“只要打广告,天猫商城给出的就包括专柜价、促销价字样,我们改不了,我们只是将具体的价格填上去了,所以说不是我们故意这样标注的。”

  “当初我们调查时,原告明确表示有价格的页面是他们自己设计后交给天猫商城的,现在又说是天猫商城给他们的,说法前后矛盾。”怀柔区发改委说,并拿出了当初调查的询问笔录做证明,在食品公司的笔录中,该公司表示专柜价可以自行设定。

  怀柔区发改委表示,当初区发改委没有跟天猫进行核实,因为原告的说法,他们觉得没有必要。

  “我们就是促销,这不说明了原因吗?”原告认为自己并不存在欺诈,“专柜价19.9元,特价是11元,这是事实,也是这么卖的,而且促销3天和促销前3天,我们都是按照19.9元进行销售的,不存在欺诈,不存在虚构,区发改委只是截取了促销3天页面,认为我们违法,是他们处罚错了。”原告说。

  区发改委则表示,原告销售页面标注着全网最低价,但是没有具体标注,别家到底是什么样的消费者无从知道,容易误导消费者,还有仅限3天,没有标注具体日期,显然是不明确的,误导消费者,存在欺诈行为。

  而市发改委表示,对原告的处罚5000元,是处罚中最低限,“原告提出要求召开听证会对处罚进行听证讨论,但按照规定,5千元的金额没有达到召开听证会的标准,所以我们没有召开听证会,我们是最低处罚,也考虑到原告的具体情况了,还是以教育为主。”被告市发改委表示。

  该案未当庭宣判。

  典型行政案例

  隐瞒自有住房

  申购经适房被取消

  庭后,怀柔法院还通报了该院审理的其他典型行政案件。

  原告常某与卢某原是夫妻,婚后育有一子。2008年,常某一家三口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2011年1月,常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套。

  因有人举报常某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之前在某村有宅基地,怀柔区住建委对常某家庭资格进行调查。调查发现,1989年10月,卢某所在村委会同意卢某作为申请人翻建房屋,当时的家庭人口包括卢某及其父母妹妹共4人。1989年11月,乡政府批准翻建房屋4间。

  2011年,卢某所在的村拆迁。卢某与父亲就该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签订分家析产协议书,约定宅基地中的大部分面积以及全部房屋,其他设备、装修及附属物归卢某所有。2011年8月,卢某与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怀柔区分中心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之后,卢某自愿将拆迁过程中获得的两套优惠购房权益分配给了其子卢某某。

  2011年12月20日,常某与卢某协议离婚,约定双方原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归常某所有。

  基于以上事实,怀柔区住建委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取消常某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决定书》,决定取消原告家庭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并责令原告家庭按程序退回已购经济适用住房。

  此后,常某起诉要求撤销被告北京市怀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其作出的《取消常某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决定书》,被怀柔法院驳回。法官介绍,该案是怀柔区第一起涉及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争议案件。文/记者 洪雪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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