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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控杀人3次被判死缓 18年后改判无罪

2016年05月27日 13:49 来源:央视网 参与互动 

视频:吉林“刘吉强案”:入狱18年 从死缓到无罪  来源:央视新闻

  “这18年来可以说就像噩梦一样,现在让我想起来心里面都感觉到一种恐惧。可以说是在生死线上来回走了几回,因为先后判过几次死刑,可以说是死里逃生吧。”——刘吉强

  刘吉强,男,今年52岁,吉林省吉林市人。18年前,也就是1998年,他因涉嫌一起命案被捕入狱,随后三次被法院判处死缓。就在今年4月底,吉林省高级法院撤销了原生效判决,改判刘吉强无罪,已在狱中度过18年的他重获自由。

  2016年5月25日,刘吉强向吉林省检察院控申部门提交了《依法追究错案责任申请》,要求依法追究办案中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责任人。

  “刘吉强案”时间表

  1998年2月14日,吉林市女子郭某在家中遇害,郭某的朋友刘吉强被锁定为凶手。

  1999年12月8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吉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刘吉强不服,提出上诉。

  2000年3月7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2002年6月17日,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再次提起公诉。

  2002年11月25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吉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刘吉强不服,再次上诉。

  2003年3月13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后,刘吉强的家属展开申诉。

  2015年7月,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查建议。

  2015年12月1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认为:本案证据不确实、充分,检察院再审建议应予采纳。

  2016年4月19日,吉林省高院再审开庭。4月29日,刘吉强无罪获释。

  牵涉命案 刘吉强被判死缓入狱

  1998年的2月14日傍晚,吉林省吉林市发生一桩命案。女子郭某惨死家中,头面部被大范围砍伤,双眼被划,颈前缠绕一根电线和一条湿毛巾。尸检鉴定,女子系被他人砍伤头部后机械性窒息死亡。案发当天,郭某的朋友刘吉强曾两次传呼郭某的BP机。随后,刘吉强先后被传唤、刑拘、并于27日被逮捕。1999年12月8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吉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附带民事赔偿39110元。

  无直接人证物证 口供存在诸多疑点

  刘吉强一审辩护律师阚素华:这个案子很特殊只有被告的口供,没有其它任何证据,那么他自己的口供我们是要核对,他供述就有矛盾。所有的犯罪链条应该是一环扣一环的,叫链条性证据。有被告的供述还有其它的佐证,还有鉴定的现场,这些都没有啊。

  《现场勘查笔录》载明,案发地点在郭某父亲的办公房间,而刘吉强供述作案地点是在郭某的房间,刘吉强曾供述作案时掐过郭某颈部,但法医鉴定并未记载郭某颈部有掐痕。判决书显示,指控刘吉强杀人所列证据,没有任何人目击刘吉强到过现场并实施杀人,现场也没有提取到刘吉强的指纹、DNA等直接物证。这些证都只能证明案件已经发生了,被害人确实死亡了,但是不能确定是刘吉强所为。

  人证物证缺失 案件疑点全靠说明

  1999年12月8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吉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刘吉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7日作出裁定: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并提出4个方面的问题需要查清:

  一、刘吉强曾供述将被害人BP机、通讯录拿走,并将作案时所穿的羊毛衫(有血)扔掉,BP机卖掉,公安机关只出具说明无法查找,但没有查找的工作情况记载。

  二、刘吉强曾供述作案前其与被害人郭某租乘一辆红色夏利车到郭家,此车是否查找。

  三、逼供和有伤问题,只有吉林市政法委调查组对此问题作出否定,但卷宗没有调查情况笔录和对三名人犯的证言复查笔录。

  四、刘吉强曾供述用手掐郭某的颈部,应鉴定颈部是否有掐痕。

  吉林市船营公安分局2001年5月11日给吉林市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证据情况说明》,涉及的几个焦点问题回复:

  一、刘吉强曾供述作案前其与被害人郭某租乘一辆红色夏利车到郭家,因租乘该车时间过长原因,已经无法查找。

  二、刘吉强曾供述用手掐郭某的颈部,船营公安分局现场勘查笔录已经证实郭某脖子有明显勒痕,是否有掐痕,郭的尸体已火化无从查起。

  刘吉强一审辩护律师阚素华:发回来的让查找一些东西,没有最后落到实处。都是写的说明,比如说它血衣(羊毛衫)当时被告供述血衣我扔到垃圾箱里了,然后就写个说明垃圾箱卫生队的人没有找到没有看到这个血衣。

  刘吉强二审辩护人冯守理:按道理来说你找了谁了做工作了,应该有记录记载,没有这个记载,就说找不到人了什么也没了,公安机关究竟有没有做工作无据可查。

  今年4月19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再审刘吉强故意杀人一案。再审中,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裁判认定系刘吉强杀死被害人郭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刘吉强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三次被判死缓 再审改判无罪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陈凤超:定案的证据和确认刘吉强不是作案人的证据,但是现在我们采取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只要证据证明人家不是真正的杀人凶手,没有证据,没有死角落地,就要依法维护刘吉强的权益。基于这个考虑,我们检委会研究决定向省法院发出检查建议。

  十几年间,刘吉强分别于1999年、2002年、2003年三次被认定是杀人凶手,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但案件自身却存在诸多疑点。比如嫌疑人作案所穿带血的羊毛衫,没有找到;作案前与被害人同乘的一辆出租车,没有找到;被害人颈部是否有掐痕,由于尸体已经火化无从考证;被害人的BP机被转卖,也无从查找,以及作案地点不一致,等等。

  记者:曾经你有供述说把被害人的BP机通讯录拿走,把穿的羊毛衫扔了,这个事实是什么?一个什么样的情况?

  刘吉强:事实就是都不存在的,事实就是没有这么回事。所谓的这些供述,全部是虚假的。一方面是他引供诱供,一方面他自己在写一些笔录。笔录的签字和手印是我按的,但是我不按不行啊。在那种情况下就连生死都不保的话,别说拿一份笔录,拿一百份笔录我都会去摁的。

  刘吉强被改判无罪,吉林省高院的理由主要有二:第一,刘吉强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难以排除刑讯逼供的合理怀疑;第二,本案除刘吉强有罪供述外无其他证据证实刘吉强到过案发现场并实施杀人行为。比如说之前所提这些疑点,一些证物下落不明,现场未提取到指纹、足迹等,也没有目击证人。

  专家:案件纠错彰显司法进步

  2013年,中央政法委发布了《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此后,呼格吉勒图案、陈满案等接连被纠正。而此次刘吉强案的再审,也是在这以后吉林省首例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的案件。 刘吉强案的改判,体现了指导意见的精神,也体现了刑事诉讼应遵循的原则。比如无罪推定,未经法院判决对任何人不能确定有罪;疑罪从无,检察机关对于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不起诉;非法证据排除,侦查机关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被采纳。从未能遵循到遵循,纠错也是司法进步的体现。

  5月5月25日,刘吉强已经向吉林省检察院控申部门提交了《依法追究错案责任申请》,要求依法追究在他被逮捕、起诉、判决、裁定中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责任人,包括吉林市船营公安分局办案人员非法羁押、刑讯逼供的责任。

  有错能纠,善莫大焉。这两年错案纠正的步伐在加快,我们不难发现有一个时间起点:2013年8月中央政法委发布了《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我们关注纠正,我们更在乎“切实防止”。毕竟,一个冤假错案不仅将让被错判的人付出不可逆转的人生时光甚至生命,司法体系也将付出公信力的代价,而公信力的修复可比失去难上百倍。

【编辑:罗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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