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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犯质疑获刑1年 原来判决书笔误实为10个月

2016年06月15日 10:55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 

  “我拿到更正后的判决书了,感谢检察官的帮助,这下我心里就踏实了!”近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上前城地区检察院的帮助下,花某拿到了更正后的法院判决书,压在他心里的一块大石头也终于落地了。

  花某因与他人共同盗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被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前不久,在与驻所检察官进行日常谈话时,花某对他的刑事判决书产生了疑问,请求检察官帮他“看一看”。检察官发现,花某的判决书写道“花某盗窃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5年11月12日起至2016年9月11日止”。如果按一年有期徒刑计算,刑期应该是自2015年11 月12日至2016年11月11日才对。是刑期计算错误了吗?这让驻所检察官也感到迷惑。

  驻所检察官对判决书进行认真分析后发现,判决书认定花某与贾某共同盗窃,犯罪数额相同,且二人并未划分主从犯,如果没有特殊因素,两人的刑期应该是相同的。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而花某却是有期徒刑一年。驻所检察官认为,判决书中的刑期可能出现了笔误。针对这一情况,上前城地区检察院立即向审理该案的法院发出检察建议。随后,法院重新对花某的判决进行核查,并向花某送达了更正后的判决书,判处花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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