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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陵灭门案一审宣判 凶手入室抢劫杀人被判死刑

2016年06月15日 11:04 来源:西部网 参与互动 

  西部网讯(记者 李媛) 记者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高陵灭门案6月13日一审宣判。被告人李朴在实施抢劫过程中,残忍杀害高陵张爱英一家三口,并将尸体肢解抛弃于闹市区。李朴因犯抢劫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死刑,赔偿被害人家属83178.5元。

  为抢劫财物 残忍杀害女友闺蜜一家三口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李朴与张欢结识后发展为情人关系并同居。之后,李朴经张欢介绍与其好友张爱英相识。2015年3月,李朴因生活拮据产生抢劫念头。

  3月14日上午,李朴在翻看张欢手机时发现张爱英家中经济条件较好,遂预谋前往张爱英家实施抢劫。当日12时许,李朴以玩手机游戏为借口与张欢交换手机。随后,李朴携带其事先准备的单刃折叠刀和张欢的手机来到西安市高陵区泾渭镇,途中,李朴用张欢的手机与张爱英联系,谎称去张爱英家替张欢取化妆品。

  当日19时许,李朴进入位于高陵区泾渭镇长庆东路某小区的张爱英家中。后来,李朴趁被害人王某(张爱英的丈夫)不备,掏出折叠刀,左手勒住王某脖子,右手持刀抵在王某脖子上实施抢劫,遭到王某反抗,李朴遂用刀在王某后腰处连捅数下致其倒地。

  随后,李朴持刀威胁张爱英将其家中银行卡及密码交出。李朴得手后,见王某从地上爬起向厨房跑去,遂在厨房门口拉住王某,再次用刀在王某上身连捅数下并将其踢倒在地。此时,张爱英上前拉住李朴右臂并大声呼救,李朴持刀在张爱英身上乱捅致其死亡。因张爱英、王某3岁的儿子哭喊,李朴又持刀在孩子腹部、颈部乱捅数刀致其死亡。

  杀人次日返回 将尸体肢解并抛弃于闹市

  李朴,男,1990年2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长安区韦曲镇西崔家庄。案发后,2015年3月25日,李朴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民警侦查发现,杀人后,李朴将三人尸体放入卫生间内翻找贵重物品,拿走张爱英的一个价值800余元的黄金吊坠和王某钱包内的400余元。因其所穿衣物沾有血迹,李朴翻找出王某的衣物更换,携带被害人家中房门钥匙等物品逃离现场。当日22时许,李朴在西安市高陵区泾渭镇西营十字建设银行ATM机上取走张爱英银行卡内1300元。

  2015年3月15日上午,为掩盖罪行,李朴携带准备好的砂纸再次进入张爱英家中清理现场。李朴用砂纸等物品对现场血迹进行清理,用剪刀、菜刀、锯条刀、榔头等工具将王某、张爱英尸体肢解,把王某、张爱英的头颅及部分尸块分别装入两个拉杆箱,并将装有尸块的两个拉杆箱抛弃于西安市未央区南康新村一巷道内,然后乘车逃跑。

  家属分别要求被告人李朴赔偿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交通费共计150万元,另赔偿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丧葬费54573元。

  李朴对指控罪行无异议 一审被判死刑

  庭审中,李朴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有关被告人李朴归案情况的事实不清,被告人李朴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实施抢劫,致三人死亡,事后又将被害人分尸并抛尸,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十分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朴所犯罪名成立。

  针对李朴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因其为抢劫他人钱财,携带刀具入户作案,并对被害人连续施害,致三名被害人死亡,其中包括一名幼童,事后又将被害人尸体肢解并将部分尸块抛弃,其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大,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不予采纳。

  经过庭审,被告人李朴犯抢劫罪,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及交通费83178.5元。

【编辑:吴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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