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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少年救人溺亡续 法官:未成年人更应“见义智为”

2016年06月15日 16:3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南京6月15日电 (朱志庚 晨晓)徐州12岁的李鹤为营救小伙伴不慎溺水,献出了宝贵的生命。法院一审判决获救者和水塘管理者分别作出补偿和赔偿。6月15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高晶解读本案表示,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见义勇为精神需要发扬,但未成年人更应该“见义智为”、“见义巧为”。

  2015年9月3日,李鹤与同学李佳等人,在拾屯街道办事处周屯村后一池塘玩耍过程中,李佳不慎滑倒,李鹤在施救过程中溺水身亡,而李佳却被成功救出。事件发生后,李鹤的家人万分悲痛,但是,让他们难以打开心结的是,获救者及其家人仅仅在事后第二天来过一趟,也没说什么感恩的话。李鹤的父母为了给儿子讨一个公道,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在孩子学校的建议下,李鹤的家人向当地派出所为孩子申报“见义勇为”称号。但因为李鹤是未成年人,相关政策不提倡、不鼓励未成年人在不能保证自身生命安全的情况下见义勇为,所以相关主管部门没有批准对李鹤授予“见义勇为”称号。

  5月26日,铜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经过对证据的审查当庭对该事实予以认定。在随后的调解过程中,李鹤家人对李佳父母的道歉表示接受,可李鹤的父母仍然难以打开心结。6月14日上午,铜山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作为监护人,李鹤的家长承担主要责任,获救者李佳及其父母承担“公平责任”补偿8万元,水塘责任单位王庄煤矿赔偿共计8万余元。

  6月15日上午,李鹤的父亲表示,为儿子“正名”已走出了成功的第一步,心里感到很欣慰。但还想整理相关资料,再向有关部门申请“见义勇为”或者是其他称号,目的只是为了给孩子一个正确的名声。

  ?审理此案的主审法官高晶说,李鹤父母提起这次诉讼的主要原因之一是认为孩子是因见义勇为去世,却没有得到“见义勇为”称号。然而,见义勇为并不是一个法律范畴,法院没有职权在审理和判决时予以确认,本案的证据已经能够表明,李鹤确实是在营救李佳的过程中溺水死亡,至于应否认定其“见义勇为”的称号,属政府相关职权部门的职责。

  ?记者注意到,判决结果,法院认为李鹤救人的行为“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要求”。但高晶法官提醒广大家长,不应提倡和鼓励未成年人从事与自身行为能力不符的活动。这绝不是说未成年人不应该见义勇为,而是应该“见义智为”、“见义巧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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