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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事件时有发生 法院解析未成年人案件问题及对策

2016年06月15日 16:3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重庆6月15日电 (记者 刘贤)校园暴力事件往往引起较高的公众关注度。中新网记者近期采访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现,尽管此类未成年人案件走到法院审理阶段时已是惨剧发生之后,但法院的相关处置和分析,或有利于社会作出更有效的防范。

  2013年至今,重庆一中院共审理未成年人案件281件。该院分析,以贪利为诱因的犯罪案件占主导,暴力犯罪案件呈恶性态势,校园暴力事件时有发生。

  谈到校园暴力时,重庆一中院称,部分未成年学生之间发生矛盾时,双方既不能正确处理,也不愿主动寻求老师、家长等的帮助,再加上自身心智不成熟,最后导致了惨剧的发生。

  近三年来,重庆一中院共审理校园暴力案件3件,其中故意伤害罪2件,故意杀人罪1件,并致死3人。如被告人高某某、鲁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高某某因与被害人在学生会事务上及生活中发生矛盾,多次邀约同学鲁某某等人对被害人进行报复,并在打斗中持刀捅刺被害人左胸腹部致其死亡。

  校园暴力不但对“受害者”造成伤害,也极易引发恶性犯罪案件。法院审理的在校学生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往往因受到同学欺负未能正确处理,采取了极端的以暴制暴行为,最终导致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案件的发生。

  重庆一中院提醒,在预防校园暴力的道路上,要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引导在校学生树立法制观念,对在校学生提供更为全面、详实的应对校园暴力的指导,避免损害进一步升级。同时,对于那些因一念之差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相关方面应加强帮教工作,让迷途的孩子顺利回归社会。

  社会对包括校园暴力在内的未成年人案件一直以来较为关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也有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由专门机构的人员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生活环境、实施犯罪的情况及悔改表现等具体情况展开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及悔罪程度进行评估而制作调查报告,目的在于对未成年人定罪、量刑、教育矫正提供参考或依据。

  刑事和解工作也对保障未成年人权益起到一定作用。重庆一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合议庭重视被害人心理创伤的修复和经济的弥补。

  如赵某某抢劫罪一案,高二学生赵某受同学兼好友的邀约,帮忙“教训”同校学生刘某,抢走了刘某手机一部,触犯了抢劫犯罪。一审虽依法对赵某宣判非监禁刑,但赵某依然面临不能继续上学的窘境,赵某及其父母极端悔恨和焦虑。二审中,赵某通过登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方式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依法启动刑事和解程序,最终赵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法院依法对赵某免于刑事处罚,帮助其重返校园。

  此外,重庆一中院发现涉罪和被害未成年人中留守儿童所占比例依旧较大。家长应真正承担起监护职责,加强平时与孩子的电话沟通,充分利用寒暑假创造团聚机会,尽量让孩子留在身边。同时,社会应对留守儿童问题予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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