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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昆明一商贸中心特大火灾致13死9伤 22日开庭

2016年06月21日 13:30 来源:云南网 参与互动 

  去年3月4日凌晨,昆明市官渡区彩云北路1502号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发生火灾,造成13人死亡,9人受伤,55间商铺和28辆汽车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850多万元。昨日晚报记者获悉,本周三,该案将在官渡区法院开庭审理,6名相关责任人分别被指控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危险物品肇事罪。

  起火原因已查清

  官渡区检察院指控称,去年2月底,在该商贸中心经营食用酒精的商户刘某(在火灾中身亡),打电话给高树红购买酒精,随后,高树红联系了玉溪一酒精经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文学,购买了一车酒精。

  去年3月,高树红安排蒋家波等人从河口装载了一车食用酒精(26.14吨,纯度95.4%)运送给刘某。酒精运到后,蒋家波还协助刘某卸载。由于卸载食用酒精所使用的防爆型饮料泵压力过大,导致输液管发生爆裂,酒精发生泄漏,部分酒精沿着斜坡流到了几米远处的一岗亭底部,被岗亭内的火桶引燃,火焰回燃至卸载酒精的作业区,从而引发火灾事故。

  管理混乱“三合一”

  侦查机关查明,事发商贸中心共有19栋建筑物,其中十几栋由云南楚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先青)经营管理,还有几栋属于昆明市宏驰利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正阳)经营管理。

  上述建筑物均未经消防部门的审批和验收,而且各建筑物内均存在“三合一”违规情况(根据消防安全规范,经营场所不能兼有住宿、生活功能,特别是在商铺中生火做饭、用电取暖等),对于商户的这些违规行为,保安队队长杨建新没有及时制止和上报相关部门。

  6人被控3宗罪

  公诉机关认为,第一被告周先青、第二被告马正阳,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责。

  第三被告杨建新,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应当以重大责任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责。

  第四被告蒋家波、第五被告高树红、第六被告郭文学,违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应当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追究其刑责。

  春城晚报 记者 熊波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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