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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封“业委会主任”恐吓撵走物业 管理混乱不认罪

2016年06月23日 10:41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 

  2014年李兵在陕西省镇巴县某小区购买住房一套,合同约定2015年2月交房。2015年3月,因未按时交房,购房户推举部分代表到当地政府进行沟通维权。主动加入到代表中的李兵,在未到住建局登记备案的情况下,自行成立业主委员会并任主任,打着业主委员会主任的旗号,多次短信威胁、恐吓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强行搬走小区物业公司办公室电脑等物品,撵走物业工作人员,更换物业办公室门锁,意图接管物业管理。后又更换小区供水管理系统、拆卸小区电表,致使小区已入住业主用水用电出现严重混乱,引起业主强烈不满,遂到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12月25日,镇巴县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2016年3月9日,该案开庭审理,张媛媛出庭支持公诉。

  庭审中,李兵坚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我认为检察机关对我提起公诉是错误的。我没有犯罪,我是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所做的一切都是为小区业主办事,为大家维权。”

  张媛媛出示了镇巴县住建局的回复,“《物业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首次业主大会规则》的规定,首次业主大会成立30日内,应将经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名单、主业大会审议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向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书面公告。根据县住建局的回复,你自行成立业主委员会以来,未到住建部门进行登记备案,也没在小区内公告,这不符合法律程序。”

  “没去住建局备案是因为我不知道要去备案,但我的行为是以业委会主任的身份代表业主实施的。你们说我犯了罪,那所有的业主不都成罪犯了?”

  “除你之外的业主代表在发现你并未替大家办事时,就已经在小区院内出具通知,宣布撤销业主委员会,但你仍然打着业委会主任的旗号扰乱小区物业管理,对此你又作何解释?”

  “我这么做是因为开发商不按时给我们交房,是维权。”

  “开发商没有按时交房,你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维权。你发短信威胁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强行更换物业办公室门锁,撵走物业工作人员,这是严重违法的!”

  “我没有为自己谋取私利,其他业主的生活秩序也没有受到影响,我是想给大家更好的物业管理。”

  “你强行接管小区物业管理,造成小区物业管理混乱;更换供水管理系统,导致小区用水混乱;在小区通电前拆卸电表,致使小区通电时间延迟一个多月。你还能说你没有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吗?”

  “反正我的出发点是好的,我没想违法犯罪。我以前也从来没干过违法乱纪的事,不信你们可以去查。”

  张媛媛觉得此时是对其进行正确引导的最好时机,“李兵,你的犯罪事实我们都已全部查清,所有证据形成的证据锁链完全能够证实你的行为触犯了寻衅滋事罪。你的认罪态度、当庭表现都会对你的量刑产生影响,这一点希望你考虑清楚。”

  李兵沉默了几分钟,后承认了自己在为小区业主维权的过程中,见物业管理有利可图,便意图以维权为借口强行接替小区已有的物业管理,于是采取上述各种非法手段扰乱物业公司管理的所有犯罪事实,并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

  “李兵为接管小区物业管理,多次无事生非,恐吓他人,并强行霸占物业公司办公室、更换物业供水管理系统、拆卸小区电表,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正常工作、经营秩序,并造成小区业主用电、用水困难,严重影响了业主的生活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3月9日,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李兵管制一年。(何岩)

  公诉人简介

  张媛媛,1986年生,自2011年参加工作以来,多次被评为“先进个人”,2013年至2015年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公务员”,2016年获“汉中市十佳公诉人”称号。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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