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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新中国大厦“黑老大”被判十年 曾酿百人械斗

2016年06月29日 03:58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 
广州新中国大厦“黑老大”被判十年曾酿百人械斗
新中国大厦。(资料图片)广州日报记者王燕 摄

  2011年因管理权交接纠纷酿成百人械斗 从而曝光了背后控制大厦的涉黑团伙

  文/广州日报记者方晴

  昨日,宋志永等二十人新中国大厦涉黑案在海珠区法院宣判,宋志永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千万元。陈文元等其余19人被判处七年两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法官宣判后,包括宋志永在内的多名被告现场表示要上诉。

  位于荔湾区十三行路1号的新中国大厦,自诞生之日便命途多舛,先是18年前被卷入案值超过150亿元的广州史上最大非法集资案,开发商潘维曦卷款潜逃导致大厦烂尾,再到3次流拍后被金穗丰公司低价买到,2011年因管理权交接纠纷酿成百人械斗,曝光了背后控制大厦的涉黑团伙。

  潘维曦在1994年12月31日成立了广州市国商大厦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国商公司),以建设新中国大厦。1996年7月大厦奠基后,创下了当时广州地区单体楼宇销售最佳业绩。然而2年后,潘维曦却爆出涉嫌非法集资逃往香港,成立中怡物业公司,对新中国大厦进行遥控管理。

  根据中级人民法院和荔湾法院的裁定,潘维曦尚未归还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亿元,可以通过出租新中国大厦并向荔湾法院账户上缴全部租金还债。此后,从潘维曦手中获得新中国大厦经营权的宋志永、陈学林等场主便采取订立阴阳租赁合同来隐瞒实际租金收入以及倒签合同延长经营期限等方式,将实际租金的小部分交到荔湾法院指定的账户,而租金的大部分以“答谢金”或“利益分成”形式袋入潘维曦的口袋。

  2007年,在沙河服装市场做过保安、能“看场子”、“摆平事情”的宋志永取得新中国大厦负一层的经营权,2年间,向潘维曦指派的被告人温永楷送“答谢金”共约人民币500万元。负责经营管理大厦一层的陈学林、大厦二层的谢曜群、大厦第四至六层的郑永远也向潘维曦送出“答谢金”。2003年至2010年间,潘维曦从新中国大厦非法获取国商公司物业租金收入及转让经营权等利益共计人民币3亿多元。

  2010年4月,潘维曦将其在新中国大厦的经营权收益以人民币2亿元的价格转让给宋志永等人。宋志永取得对新中国大厦负一层、首层、四至六层、七层、八至十二层、十四至二十层的控制权、经营权收益,取代潘维曦向郑永远等场主收取“答谢金”。自此,新中国大厦进入了“宋氏时代”。

  开发商

  潘维曦

  新中国大厦开发商董事长,1999年潜逃香港,2013年归案,一审获刑16年半。

  开发商代理人

  温永楷等人

  2003年至2010年间,潘维曦从温永楷等从新中国大厦非法获取国商公司物业租金收入及转让经营权等利益共计人民币3亿多元。

  场主

  宋永志、陈学林等

  订立阴阳租赁合同来隐瞒实际租金收入、以拉闸封铺等手段强迫租户签订合同。

  其中宋永志于2010年买断新中国大厦多层的经营管理权。

  涉黑成员

  陈炳坤、崔双意、陈文元、邹德良、王安稳、陈义飞、詹植飞、马跃辉、沈平、张锐等

  或听从宋志永指挥管理多间物业公司;或作为打手,参与组织的暴力活动;或作为财务,帮助处理组织的财务事宜;或帮助制作虚假合同,对抗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从而协助该犯罪组织获取非法利益。

  不签租约便拉闸封铺

  殴打威逼租户低价转让

  据海珠区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为了夺取新中国大厦负一层的经营权,在负一层原经营者姚某孙已经与国商公司及部分小业主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况下, 宋志永以利益分成等好处引诱取得潘维曦的支持,与潘维曦合谋逼迫姚某孙退出负一层经营。期间,由潘维曦派出中怡公司负责人陈文元配合宋志永实施摆场并散布负一层由臻泰公司接管的消息,宋志永指使陈文元将十多名中怡公司保安交由宋志永指派的崔双意指挥,由崔双意召集十多名不法分子与中怡公司保安多次假借中怡公司名义到新中国大厦负一层巡逻、站场,实为影响已委托被害人姚某孙管理的小业主和商户的正常经营,同时对不与臻泰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小业主以拉闸封铺、提果篮登门“拜访”等方式实施威胁、恐吓,影响姚某孙正常经营,2007年3月,宋志永取得新中国大厦负一层的经营权并如约向潘维曦给付答谢金。

  宋志永等人通过违法手段夺取负一层的经营权后,阻吓商户提出的减租金、退档口、在过道摆样等要求,2007年11月26日上午,宋志永指使吴旭军、崔双意、邹德良等多人将商户许某毛、熊某润带至臻泰公司管理处办公室进行殴打致伤。

  拒新公司入场上演全武行

  百人械斗35人受轻微伤

  2010年7月,广东金穗丰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金穗丰公司)以第三次公开拍卖的保留底价9.74亿元,买得已烂尾十一年的新中国大厦整体工程项目。然而,金穗丰公司未能顺利接管。

  据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3月至4月,宋志永、曾庆伦为对抗金穗丰公司接管其组织控制下的负三层至负五层停车场,攫取更大的经济利益,指使张锐、陈文元、吴旭军、陈伟、涂永强等人,伪造国商公司和华翼公司的租赁协议、中怡公司与华翼公司的委托经营协议,制造维权的假象,密谋夺回上述停车场的管理权,至2011年4月13日,金穗丰公司通过法院执行接管了广州市荔湾区新中国大厦负三至负五层停车场的经营管理权,华翼公司对此不满。

  同月14日,宋志永与陈炳坤、王安稳等人聚集密谋抢回上述停车场,决定由涂永强、罗勇、詹植飞、陈义飞负责召集社会人员于次日到上述停车场入口处集结,将金穗丰公司员工赶走,如发生冲突则由隆泰公司组织帮忙殴打金穗丰公司人员,通过暴力方式抢回上述停车场的经营管理权。

  2011年4月15日9时许,涂永强、陈伟、白海清、张锐带着公司员工及召集的社会人员60余人到新中国大厦停车场入口集结,将金穗丰公司在此上班的员工强行赶走并围堵停车场入口,导致发生对峙,造成周围大量群众围观。对峙期间,金穗丰公司的保安与隆泰公司员工发生争执,同案人彭雄文受伤后,被告人陈义飞、詹植飞等人手持棒球棍等作案工具,冲打金穗丰公司保安,致被害人孙某国等35人轻微伤。

  提供械斗事件不利证词

  “前骨干”家属收到恐吓短信

  据法院审理查明,宋志永在通过各种违法手段控制新中国大厦并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后,对不服从指挥的成员予以排挤,并以经济手段来维系组织内部关系。邹德良前期积极参与组织活动,后在“4·15”事件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提供了不利于宋志永等人的证词即被组织清理,组织成员詹植飞、陈义飞曾有威胁被告人邹德良,邹德良的家属亦有收到恐吓短信。

  此外,宋志永通过组织下属的华翼公司为因组织利益而被关押的涂永强聘请辩护律师;且在涂永强服刑期间每月照常发放涂永强的基本工资。因要争夺相应楼层的经营权并对抗已拍得新中国大厦所有权的金穗丰公司的接管,该组织将非法获取的经济利益用于购买作案工具、雇用作案人员,分配给组织成员或以许诺的形式引诱组织成员为其卖命。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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