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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抓痕才算证据?律师释疑“记者涉嫌强奸实习生”

2016年06月29日 21:07 来源:法制网 参与互动 

  6月28日晚,一篇南方日报记者涉嫌诱奸女实习生的微博帖子刷屏了各网络社交平台。广州市公安局称已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女事主称说,“甚至没有意识到那是强奸。我以为强奸都是在街上,黑漆漆的,跑出一个陌生人把你抓了,要有暴力,打晕你啊,拿刀逼你啊。”真的吗?

  发帖者称,“法律只认可激烈撕咬或者抓扯留下的证据。”真的吗?

  法制网记者采访了朝阳区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会副秘书长何树利,对事件焦点问题,一一释疑。

  【事件】

  南方日报记者诱奸女实习生

  28日晚,一篇名为《南方日报名记者诱*暨南大学女实习生,强来时候仍淡定从容令人发指》的网帖引发网络热议。作者“喵喵小卉”站在女事主同学的角度,讲述了该女生遭指导老师成某强奸的经过。

  据悉,女事主为暨南大学在读学生,2015年1-3月在《南方日报》实习,涉事记者成某是南方日报广州新闻部主任助理,曾担任该女生的实习指导老师。

  网帖称,6月27日下午,女实习生去南方日报开具实习证明,成某约她在报社楼下咖啡馆喝咖啡聊天,并唐突地表明自己的爱意和想交往的诉求。

  接着,成某将女生带至附近街道,用抢夺的女实习生身份证在快捷酒店开了一间钟点房,要求“进去聊”,女生仍以为只是聊天。进入酒店房间后,成某强行与该女实习生发生性关系。

  性行为发生后,成某给女实习生2000元钱作为“封口费”,同时要求她把身体冲洗干净,下楼买避孕药吃。女生收了那2000元,也听从要求在厕所冲洗了身体。

  【释疑】

  够罪与否跟反抗程度无关

  热帖在网络上持续发酵后,“新媒体女性”微信公号“女泉”面访了该实习生,结合爆料帖子的描述,许多疑问一一解开。

  1、没有意识到那是强奸?

  女事主:他把我身份证硬扯走了,跟他进房间,真的没有想到他会强来。事情发生时我是懵的,时间很短。我甚至没有意识到那是强奸,我以为强奸都是在漆黑的街上,跑出一个陌生人把你抓了,要有暴力,打晕你,拿刀逼你。

  强奸不是这样吗?我这样情况的,算强奸吗?可是我要说,我真的是不愿意的,我不愿意。是他强来的。

  正解:对于强奸罪的定义,朝阳区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会副秘书长何树利接受法制网采访时称,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也就是说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的,构成强奸罪。

  据凤凰网报道,源众性别发展中心律师李莹接采访时也表示“强奸”的定义是“违背妇女意志”:“当事女生和成某在此前并没有感情基础,当事女生向同学呼叫‘救命’,向成某表达了‘我不想做’。强奸的定义是‘违背妇女意志’,很明显成某的行为构成了强奸。”

  2、为什么不呼救反抗?

  女事主:进入房间成某像变了一个人,突然很“饥渴”,事情发展超出自己预料,在房间里,觉得呼救也没人能听到。没有作出激烈反抗是怕激怒成某,被报复。

  我真的比较胆小怕事,感觉他之前是老师,是很厉害的记者,我跟这么一个男的在房间里,我不敢激烈反抗,怕他打我。

  正解:发生性侵时,女性该如何自救?朝阳区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会副秘书长何树利支招称,生活中女性要注意保护自己,尽量不要跟不熟悉的异性独处,尤其不要单独跟不熟悉的异性进入宾馆、私宅等隐蔽场所。如发现情况对自己不利应及时脱身或报警,万一遭受侵害应当第一时间报警并保护好现场。

  3、为什么收下2000元?

  女事主:觉得事情已经发生,也没想到报案追究。因为不懂法律,只当是自认倒霉。他在微信里转钱给我,我只好点了接收。

  正解:因为女事主事后收下了成某转给的2000元,许多人都抱有疑虑,这对犯罪定性会不会有影响?据凤凰网报道,李莹表示,成某事后向女生转账2000元,无论当事女生是否同意,可能是成某故意制造性交易的场景。如果是性交易,一般事前会有议价行为等。

  4、有没有留下证据?

  由于事后女事主冲洗了身体,没有激烈反抗,也因而未留下抓伤之类的痕迹,那目前涉嫌强奸的证据又有哪些?

  据悉,女事主向东山派出所报警后,法医检查出体内还残留有精斑,可作为指认性侵者的重要证据。

  正解:有网友称,“违背意志”最有利的证据就是男方或女方身体的抓痕等,总之要反映出女方在反抗。

  对此,何树利解释称,这种说法过于片面,如前所述,行为人只要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即构成强奸罪,够罪与否跟被害人的反抗程度没有关系。从证据角度讲,有抓痕或撕咬的话,相对更容易举证而已。

  此外,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将妇女抗拒作为违背其意愿的惟一要件。

  【进展】

  警方已成立专案组调查

  6月28日晚,广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27日19时许,一名女事主向天河警方报警,称被一名男子强奸。经了解,因案发地在寺右二马路,天河警方接报后将该案移交越秀警方调查。

  经越秀警方初步调查,女事主张某反映27日下午16时许,其被以前实习时认识的男子成某带至寺右二马路某酒店房间内实施强奸。目前,越秀警方已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南方日报官方微信公众号当晚回应称,关于网传南方报业传媒集团一记者诱奸女实习生的帖文,该集团高度重视,已经组织调查。如情况属实,将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法制网 刘艳 部分内容据微信公众号女泉、凤凰网)

【编辑: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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