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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路上被枯树砸死 “树主”:自然长的不属于我

2016年06月30日 09:13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 

  扬子晚报讯(通讯员 金永南 金雷 记者 于英杰)2015年9月23日,当地女子陈某在南通市通州区一条道路正常行走时,路边一棵枯钉刺槐树忽然倒下,将陈某砸个正着,后被送往医院抢救。同年10月8日,陈某出院不久在家中因呼吸衰竭去世。

  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了调查。陈某四个子女认为,母亲的受伤及死亡,枯树主人江某夫妇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将他们告上法庭索赔20余万元。法庭上,江某夫妇认为,倒下的大树并非自家所有。因为自家屋后的土地包括公共道路、河流及之间的岸坎均属集体所有,这棵枯树并不是长在自家承包土地及非承包面积内,也不是他们栽种的,属于自然生长,他们也没有获得过任何收益。陈某的死亡是自身疾病等所致,与大树倾倒不存在因果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为什么认定树主是他?

  那么,这棵大树到底是谁的?法庭经审理认为,公安部门找江某谈话时,江某自认树是他家的,同时无利害关系的证人徐某在事发后接受公安部门询问时也反映,该树是被告所有。事发后,被告江某请人将树锯掉,并将枯树作为工钱。从上述情况分析,法院认定,这棵大树是被告所有。至于陈某的死因,法院委托鉴定后认为,陈某死亡与外伤间存在因果关系,外伤为主要作用,自身因素为次要作用。

  就此,南通市通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两被告未能提供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故认定两被告在本案中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的死亡与被枯树砸到存在因果关系,而且外伤是主要因素。考虑到陈某发生事故时的身体状况,自身疾病及年龄等因素,裁定赔偿16万余元。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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