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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邮寄5支仿真手枪 快递员发现后报警

2016年07月18日 09:44 来源:东南网 参与互动 

  许多军事发烧友酷爱枪械,但对“仿真枪”和法律意义上的认定标准并不了解或心存侥幸,收藏、改装、买卖或邮寄所谓的“仿真枪”玩具枪,从而触犯刑法,引火上身。近日,柘荣县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邮寄枪支被查

  据介绍,20岁的柘荣小伙小袁是一名资深军迷,从小喜欢枪支的他还加入了一个军迷QQ群。据其供述,2014年10月间,他上网搜索到一家卖枪的网店。之后,通过QQ交流,以每支330元的价格分两次向该店主购买了10把“M1911”型号的仿真手枪,每支枪还附带一小袋白色的BB弹。

  收货后,其中5支枪被他改装后以600~8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了QQ群中浙江、山东等地的网友,余下5支枪因存在枪弹夹漏气的质量问题,他联系店主想退货。

  2014年11月11日18时许,小袁将用纸箱打包好的5支仿真枪送到某快递公司柘荣营业部,以邮寄剪刀配件的名义准备邮寄给店主。半小时后,拆开箱子想要确认货物的快递工作人员发现箱中是5支手枪,立即报了警。柘荣县公安局依法查扣了这5支仿真手枪并送往宁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经鉴定,该5支“M1911”仿真手枪以压缩气体为动力,认定为枪支。

  2015年7月28日,小袁在柘荣县公安局出入境办证窗口被抓获。

  被判徒刑4年

  被抓后的小袁大呼冤枉,他认为自己邮寄的只不过是5支玩具枪,不是真枪,怎么犯法了。万分不服的小袁多次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向柘荣县公安局、柘荣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柘荣法院依法准许了小袁的申请,并将涉案枪支移送至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

  经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枪支可认定为枪支,与原鉴定意见一致。面对着两份结论一致的鉴定意见,此时的小袁终于醒悟,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迭。

  柘荣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袁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邮寄枪支5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邮寄枪支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小袁有期徒刑4年。

  宣判后,小袁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释法

  据法院介绍,枪支拥有强大的杀伤力,极易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故枪支管理始终是我国社会治安管理的重点管控对象。根据我国现行《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而上述中的枪支还包括制式枪支和非制式枪支两种类型,目前在市面上流通且大多枪械爱好者购买的枪支多为非制式枪支。

  此外,多数公众不了解的是,我国大陆地区对于枪支的界定标准远远严于境外,根据2010年12月7日修订后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的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此类枪支是属于我国禁止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的枪支类型。

  法律意义上的“仿真枪”和“玩具枪”也存在严格的标准,他们的枪口比动能分别为“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和“小于0.16焦耳/平方厘米(含本数)”。

  据此,有些在境外被认定为“仿真枪”和“玩具枪”的,往往因枪口比动能超出我国大陆地区制订的法定标准而被认定为禁止流通的“枪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这类“枪支”,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记者 陈健 通讯员 刘颖 张雨霏)

【编辑:吴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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