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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学安:遏制异地倾倒垃圾须提高违法成本

2016年07月28日 08:16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只有调动各个方面的环境监管力量,从源头监控和末端治理多方围堵,异地排污才会得到根治

  □ 吴学安

  外地垃圾不得进入苏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签订垃圾输入协议。7月26日,苏州召开加强过境垃圾监督管理和联防联控工作部署会,围绕近日下发的《市政府关于加强对过境垃圾联防联控的意见》提出具体要求。此前,吴中区金庭镇的省太湖强制隔离戒毒所发现大面积偷倒垃圾事件发生后,苏州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环境监测、立案侦查等工作,并主动与上海方面沟通对接。截至目前,偷倒垃圾已被全部清运并实现无害化处理,倾倒场地正在进行生态修复,19名犯罪嫌疑人先后被抓获,其他嫌疑人正在全力追捕中(7月27日《新华日报》)。

  从一些案例看,异地倾倒垃圾一般遵循着从大城市向周边附近中小城市、从城市向农村的转移规律,与一些重污染工厂的转移路径有着惊人的相似。从表面上看,这是地方环境容量乃至发展阶段的差别,比如在大城市,无论是生活垃圾还是建筑垃圾都相对更多,较之次一级城市或农村,会有更多的垃圾输出压力。但实质上,这背后是不同地区环保执法能力与意识的差异在起着关键性作用。

  非法异地排污案件频频曝出,与一些不法企业受利益驱动、危废转移联单制度落实不到位、地方保护主义作祟等因素直接关联。一些企业之所以钻异地排污的空子,是因为存在双重侥幸心理。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但受管理权限分割和地方保护主义的束缚,加上违法者往往选择偏僻的地区倾倒,昼伏夜出,暗渡陈仓,让监管部门防不胜防,一些实施异地倾倒垃圾的企业自认为,即便被发现和查处,监管部门也只能查到运输者、处置者身上,他们还有机会金蝉脱壳、逃之夭夭。另一方面,降低处置成本和获取非法利益是涉案企业和个人不惜铤而走险的主要原因,而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执法不到位在客观上纵容类似违法行为。在利益诱惑面前,并不是所有企业和个人都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正因为违法排污的诱因始终存在,监管和执法才显得格外重要。

  遏制异地排污,需要提高违法成本。但末端治理的力度再大,仍然是被动、滞后的,监管部门还需要在预防性措施上下功夫以求得突破。一方面,加大对污染源头的控制是打击非法异地排污的关键。必须加强源头管理,要督促污染产生地的监管部门切实担起监管责任。对辖区污染物的数量、流向、处置措施实行全天候监管,要建立清晰的台账,对转移危险废物实施转移联单制度,敦促企业依法依规排污,对违法行为不能听之任之;另一方面,非法异地倾倒垃圾一再出现,与地方保护主义不无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是流出地监管失察甚至纵容的结果。因此,环保执法可借鉴“异地用警”的做法,采取环境监察异地执法,发现问题就地查出,这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地方保护主义作祟。

  不言而喻,只有调动各个方面的环境监管力量,从源头监控和末端治理多方围堵,异地排污才会得到根治。除了对异地倾倒行为的实施者提高处罚标准,还可以扩大范围,让危险废物的产生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不仅要一同承担连带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且要承担污染环境的刑事责任。随着新环保法的实施,对环境违法犯罪的认定已经不再要求必须有损害后果,只要排污行为达到一定标准就可以入刑。异地倾倒垃圾跨区域转移污染的行为,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都早已触犯法律。如果监管部门敢于动真格,发现一起就查处一起,及时将违法排污线索移送执法机关,就能对非法异地倾倒垃圾环境犯罪真正形成震慑。

【编辑: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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