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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商场坠楼家属索赔 法院以超过时效驳回诉请

2016年08月10日 15:14 来源:新民网 参与互动 

  【新民晚报·新民网】频繁有人坠楼,商场无奈加高防护栏,但这一举动却被家属看做商场“心虚”的表现。2014年2月,女子小方在徐家汇某商场坠楼。今年1月,小方家属向法院提交诉状,向商场索赔近50万元。最终,徐汇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其诉请。

  2014年2月20日10时左右,正在该商场6楼打扫卫生的清洁员赵阿姨突然发现一名30岁左右的女子用手撑着玻璃隔离带,一下子就跳了下去。随着一阵尖叫声,该女子跌落一楼地面死亡。经过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后确认该女子为高坠死亡。坠楼女子小方的家属称,小方休产假后准备去上班,当日从浦东至该商场购物,后不慎发生意外。户籍资料显示,小方身高为1米67。事后,商场主动将5、6楼的1.1米高的护栏加高至1.8米。小方家属认为多次与商场沟通赔偿事宜,但商场拒不赔偿,还掩盖过错,加高护栏,企图掩盖护栏设计存在的缺陷。家属认为护栏不仅高度只有不到1.1米,底座还宽,对于身材较高且不熟悉商场环境的消费者起不到防护作用,遂要求商场赔偿死亡赔偿金的一半,即47万余元。

  商场认为自身符合国家标准,小方属于故意翻越护栏自杀身亡。对于加高护栏的说法,其称时间为第二年3月,离事发已超过一年之久,不存在为掩盖过错而加高护栏的情况。同时,商场也认为原告提起诉讼超过了诉讼时效。

  法律规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案中小方家属主张被告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就死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该请求权适用一年诉讼时效规定。而小方死亡时间为2014年2月20日,该时间节点即是本案侵权损害后果确定之日,且当日公安机关即已就相关事实调查确认并出具了死亡确认书,就该事件已处置完毕。如家属认为系被告方侵权行为造成小方死亡,应在一年之内提出相应主张。但并无证据可以证明在起诉前曾向商场提出过涉案相关主张。最终,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通讯员 马超 新民晚报记者 袁玮)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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