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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低龄重罪”别沦为法律难界定的“债主”

2016年08月11日 09:36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参与互动 

  立即评/□李晓亮

  乍看这个标题,你可能一头雾水。因为你得细看了新闻,结合语境,联系上下文,才能体会这里化用的“债主”典故。

  一个乡镇小学教师,一个当地初一学生。一个24岁,恰青春,正妙龄;一个13岁,年少且懵懂。素昧平生,本无瓜葛。就为部手机,见财起意,恶向胆生。毫无征兆,泼油火焚,最终甚至没拿走那部“惹祸”手机。同样阳光朝气,都该大好前程,竟因一部手机,被一瓶汽油和一个火机,烧得面目全非。

  这就是“债”的由来——受害人妹妹,将涉事者家长命名为“债主”。意思是他家“熊孩子”犯浑,欠她姐姐血债。这个意思,我们能理解,但尴尬的是,她词义理解反了。以此“血债”为例,被害者应为“债主”,即债权人;施暴者是欠债的,对应的是“债户”,债务人。混淆的不止她一个,比如百度键入“债主”,下拉显示的搜索高频词,第一位竟就是“债主反义词(对应词)是什么”。

  当然,新闻里“债主”一节是特不起眼的细节,一般可能都直接跳过无视,不去细究。而因职业关系,天生对语词有“洁癖”,结合本案看,这种敏感还真不是矫情——在这竟意外地有某种契合度。

  7月15日,广西岑溪市,也是13岁男孩,骗同村三孩童到僻静处套取其“家财”未果后,杀三人;再往前推,去年10月18日,湖南邵东3学生,最大也是13岁,杀小学老师……加上花式校园暴力的,加上摔童虐童的,“低龄重罪”名单,似可无限开列。

  大人犯法,有刑律伺候;小孩犯罪,却“无法可依”。如职务贪腐案中诡异的“五九”现象一样,以现有14岁为幼童“起刑点”来看,临界的“‘十三’连环夺命案”,让社会和法律都写满尴尬,一脸懵样。

  从那种未成年犯罪中,无来由的“恶”,和乡镇校“村痞”闲来无事打人玩等诸多报道看,低龄重罪,对应到司法量刑层面,就是那个语文不好的妹妹,在手机里键入词不达意的“债主”。这就是前述的契合,但本不该如此。司法界定,必须清晰,不容暧昧不明,混淆难断。

  因为每一个司法上的灰色地带,都可能暗藏多少瓶潜在汽油弹,多少个为一部手机就能狠下杀手的少年郎。就如靠金庸发财的网红“六神磊磊写软文”的最新篇软文《给你致命一击的,往往是不起眼的小蟊贼》所说,害人最惨往往不是恶贯满盈黑道宗师窃国大盗,他们还有底线,可小蟊贼致命一击,却往往只为些两毛钱煎饼果子。

  犯事小孩,成为法律意义上界定不明的“债主”,无法可适用,“无罪释放”,被家长拴狗一样铁链锁家,甚至还不如有法可依、罪罚相当的量刑服役。如何解决此顽疾?家庭、社会和教育等系统配套,早日完善,呵护备至,春风化雨,以爱育之,自不待言。可参考“恶意补足年龄”等国外通例,早从法律入手补漏,严刑峻法,兜底善后,以法镇之,或才是最根本的当务之急。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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