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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躁狂发作咬人鼻子 判赔40万免予刑事处罚

2016年08月18日 13:42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 

  北京晨报讯(记者 黄晓宇)患有精神疾病的王某,在半夜开车途中突然病发,将无辜市民方先生的鼻子一口咬掉,造成其7级伤残。经过司法鉴定中心确认,事发时王某处疾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因此警方并未对王某刑事立案。不过方先生的家人将王某诉至法院索赔,近日海淀法院一审对本案进行宣判,方先生获赔各项损失共计40万元。

  方先生家紧邻马路,一天夜里11点,躺下休息的方先生忽然听到自家院外吵吵闹闹,就起身到屋外去查看,结果还没走到门口,就被一头冲进的男子王某抓住推搡,随后王某一口咬掉了方先生的鼻子,家人随即报警并送医,事后鉴定方先生已经构成了7级伤残。

  在派出所接受讯问时,王某称自己开车经过方先生家外时,看见前面有一大货车停在路上,后又有一大货车驶来。“我以为遇见打劫的,就砸了车后的挡风玻璃逃了出来,跑出没多远就撞到一个人,我以为他和两个大车是一伙儿的,就咬掉了他的鼻子。”

  讯问中,民警发现王某言行举止异常,经送精神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王某系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症,且案发时处于疾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故此,警方没有对王某进行刑事立案,仅送其强制就医。

  方先生只得就其所受伤害起诉王某,要求民事赔偿。庭上,王某的妻子刘女士称,她也是偶尔与王某共同生活。“他有自己的工作,不过平时我也没注意他有什么不正常的举动,他也没因为精神病看过大夫。”刘女士以丈夫事发时行为不受控制为由,请求法院减轻王某的民事赔偿责任。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王某是在躁狂症发作的情况下对自己的行为暂时失去控制致方先生受伤,王某对此存在过错,理应依法赔偿王先生损失。

  结合方先生的诉求和法律规定,法院判定王某向方先生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0万元。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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