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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原书记马勇及系列案宣判 原审哪些错误被纠正?

2016年08月19日 19:2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长沙8月19日电 (记者 傅煜)非法干预司法致重罪轻判;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律师帮助伪造证据……19日,备受关注的湖南益阳市委原书记马勇受贿、滥用职权案及有关系列案一审宣判。

  马勇在胡氏兄弟案中是如何非法干预司法的?此次法院审理胡氏兄弟案又纠正了原审哪些错误?针对公众关注的几大热点问题,案件审理方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解答。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马勇应浙江商人胡双福的请求,向益阳市政法机关相关领导就胡双福之子胡勋焘、胡勋恒一案“打招呼”。后马勇在其办公室收受胡双福委托他人转送的财物。此案原在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因受到马勇非法干预,致使司法机关对胡勋焘、胡勋恒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和3年,缓刑3年。马勇案发后,经检察机关抗诉,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赫山区法院对胡勋焘、胡勋恒犯故意伤害罪的判决,案件退回检察机关处理。

  “益阳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马勇的非法干预,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原审胡勋焘、胡勋恒的辩护律师和胡双福帮助伪造证据,造成益阳司法机关对胡勋焘、胡勋恒重罪轻判的后果。”据郴州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马勇案发后,根据检方对胡勋焘、胡勋恒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指控,该院经审理后认为,两被告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查明两人均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在起因上有重大过错、案发后两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等,可以从轻、减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胡勋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被告人胡勋恒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我院审理主要纠正了原审对胡勋焘、胡勋恒定罪与量刑方面的错误。”

  对于将马勇及系列案选在郴州法院审理的缘由,上述负责人解释称,被告人马勇的主要犯罪事实发生在其担任益阳市委书记期间,为了公平审判,此类案件一般都不在被告人成长地、任职地法院审理。此外,为了更好的审理相关案件,方便查明事实,湖南省高院将上述案件全部指定该法院审理。

  为了确保审理的公平公正,郴州两级法院高度重视,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在审判过程中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同时依法公开审判,被告人亲属、部分人大代表、记者旁听了庭审。审理法院根据证据裁判原则,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相应判决。其中马勇被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犯罪所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68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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