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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全面开展跨省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

2016年09月12日 12:1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福州9月12日电 (林玲)12日,记者从福州市公安局获悉,即日起,福州13个县(市)区全面开展跨省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每个县(市)区各设置一个跨省异地受理点,负责受理本县(市)区范围内,符合跨省异地受理条件人员的换补领身份证业务。

  8月中旬,福州市在晋安公安分局岳峰派出所和上街公安分局启动了跨省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试点工作,为省外在福州务工、就学、居住人员申请办理身份证有效期满换领、损坏换领、丢失补领提供方便。

  据了解,首批在福建省开展跨省异地的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陕西、宁夏等。

  在跨省异地受理点所在县(市)区内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11个省份户籍人员,满足以下3种条件之一即可办理跨省异地证:1、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2、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持有工商执照,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3、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持有经教育部门注册的学生证或学籍证明等材料。

  符合异地受理条件的申请人,须本人前往居住地所在县(市)区的跨省异地受理点申请办理证件有效期满换领、损坏换领、丢失补领,提供以下材料: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属丢失补领的,须提供证件丢失的书面报告);2、务工或经商人员提供社保缴纳证明,学生提供学生证或学籍证明等材料。

  跨省异地身份证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执行,除收取证件工本费外,不收取其它费用。证件丢失补领、损坏换领的,每证收取工本费40元,有效期满换领的,每证收取工本费20元。在缴纳工本费之日起60日内,申请人可前往受理点领取证件,也可在办理证件时申请福建省内邮寄的方式。

  此外,以下6种情形,不予受理跨省异地证,包括:1、首次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2、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3、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或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4、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5、公民身份号码重号的;6、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主项信息与人口数据库信息不一致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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