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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原告在诉讼中提供虚假证据 被法院处罚1万

2016年09月30日 17:08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 

  新华社北京9月30日专电(记者熊琳)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至法院,原告却在诉讼中向法庭提交虚假证据。记者30日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获悉,对于原告的行为,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其伪证行为处罚款1万元。

  原告杨某乘坐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剐蹭事故,杨某下车欲转移至安全地段,在转移过程中,杨某被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司机翟某驾驶的机动车撞伤。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翟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翟某驾驶的机动车已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石景山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50万元商业第三者险。经司法鉴定,杨某之伤构成十级伤残,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杨某起诉至法院,主张三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

  在庭审期间,原告杨某的女儿姜某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伪造了劳动合同、误工证明等证据,并在被诉保险公司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原告仍继续编造事实。最终经法庭启动司法调查程序,承办法官奔赴长春市进行调查,查明“原告杨某之女姜某提供虚假证据”的事实。

  9月30日,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在对交通事故责任赔偿进行判决的同时,法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姜某处以1万元的罚款。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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