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小偷翻墙入户误以为被发现扔砖伤人 算不算抢劫?

2016年10月09日 09:42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 

  案情:某天,张某翻墙进入某村村民刘某家中盗窃。为防止被发现,张某用随身携带的绳子将刘某家的东屋门及堂屋门拴住。然后,持一砖块潜入刘某卧室,盗得手机一部。因为手机发出声音,张某误以为其被在床上睡觉的刘某发现,为防止被刘某抓住,遂把砖块扔向刘某,致刘某头部被砸伤。经鉴定,刘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经物价鉴定部门鉴定,被盗手机价值618元。

  分歧意见:对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现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入户盗窃。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符合刑法第269条的立法目的。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就该条立法本意而言,“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是转化型抢劫罪的主观条件,而不是客观条件。即只要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即可,而不问其是否客观上窝藏了赃物、毁灭了罪证或存在被抓捕的危险。

  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主客观要求。首先,张某入室盗窃前准备好砖头,是为了在其盗窃行为被发现时用于反抗的。所以,张某在入室窃得手机后,由于手机发出声音,就以为自己已被发现,进而将砖头向刘某扔去,以此来抗拒刘某抓捕,符合转化型抢劫罪主观方面的要求。其次,张某误以为其盗窃行为已被发现,进而向刘某扔出砖头,造成刘某头部受到轻微伤,符合转化型抢劫罪客观方面的要求。

  认识错误对其行为定性不产生影响。张某在盗窃行为得手后,误以为其行为被刘某发现,而客观上刘某并未发现,这属于事实认识错误,这并不影响对张某犯罪行为的定性。张某主观上是为了抗拒抓捕,客观上当场使用暴力,并且导致刘某头部轻微伤,已满足转化型抢劫罪的所有要求。所以,张某的行为不仅造成了损害后果,还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果仅认定其构成入户盗窃,不符合罪责刑相一致的要求,也不利于刑罚惩治和预防功能的实现。

  (作者尚明刚 单位: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高辰】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