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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网约车新规征意见:有本市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

2016年10月09日 15:1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资料图 中新社记者 武俊杰 摄  

  中新网10月9日电 据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消息,9日,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发布了《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有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且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地址所属区域与拟从事经营服务的区域一致。

  征求意见稿表示,网约车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身体健康;

  (五)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

  (六)申领之日,无被吊销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未满5年的;

  (七)无被禁止终身驾驶营运车辆的。

  对于车辆的具体标准,征求意见稿表示,在主城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具体标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车辆以中级车为主,价格应高于同期购置的巡游车价格;

  (二)车辆行驶证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至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间隔时间不超过2年;

  (三)车辆排量在1.6T(大于1550毫升)或2.0L(大于1950毫升)以上;新能源车辆、混合动力车辆发动机功率不低于90KW;

  (四)车辆轴距不少于2650mm;

  (五)新能源车辆续航里程不少于250公里;

  主城区以外的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也可以另行制定本地标准。

【编辑:殷伟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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