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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受限:僧错过佛事活动 儿没见母最后一面

2016年10月14日 13:53 来源:东北网 参与互动 

  东北网10月13日讯(记者 雷蕾)截止到2016年9月,黑龙江省各级法院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达16.7万人次,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购买飞机票96045次/5416人、列车软卧14080次/5466人,限制出境600余人次,通过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限制1045次,有1.3万余人因受到惩戒而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有1名人大代表被免去代表资格。今天,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近期黑龙江省各级法院打击失信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

  出门没法坐飞机高铁,国出不去,贷款办不下来,许多合作多年的生意伙伴也都纷纷终止合作,因欠债不还,黑龙江的“老赖”们正遭遇着“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窘迫局面。

  欠债不还被限制坐飞机高铁 男子遗憾错过母子最后一面

  张某与胡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以下简称北安农垦法院)判决,被告胡某于2015年11月24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张某人民币5.8万元。

  由于胡某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张某于2016年6月1日向北安农垦法院申请执行。北安农垦法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胡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胡某拒不履行并外出逃避法律义务。北安农垦法院依法将胡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月17日,胡某主动找到北安农垦法院执行局,要求立即一次性给付张某人民币5.8万元。经法院工作人员了解,原来胡某在广州打工期间,因母亲病危,胡某当晚欲购买广州至哈尔滨的机票时,白云机场拒绝向其售票,胡某又前往广州火车站购买高铁火车票时再次被拒。胡某在向铁路派出所咨询后得知,因其被法院列入失信“黑名单”,无法购买机票、高铁车票及软卧车票,只能乘坐普通快车或客车。胡某因未见其母最后一面,对自己的行为十分懊悔。在处理完母亲的丧事后,8月17日,胡某主动联系北安农垦法院执行人员,将5.8万元欠款一次性履行完毕。

  胡某表示,由于自己的过错带来了一生的遗憾,保证以后要做一名懂法、守法的公民。

  僧人因欠债被限制坐高铁 错过佛事活动主动还债

  王某与李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经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集贤县法院)判令,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支付借款本息共计9.4万元。

  因被告李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直下落不明,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集贤县法院立案后,执行人员经向李某的子女及亲属调查,均称不知其下落,且被执行人李某名下无房屋、车辆、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3月15日,集贤县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6年7月,被执行人李某委托其亲属联系集贤县法院,称李某已于2014年5月出家为僧,2016年7月,李某所在的寺庙组织部分僧人去上海参加佛事活动,因李某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限制购买飞机和高铁票,无法参加佛事活动,故委托其亲属与集贤县法院联系,要求向王某支付全部欠款,并请求法院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后李某将全部欠款一次性支付给王某,并取得了王某的谅解,集贤县法院依法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对李某购买机票和高铁车票的限制随即被取消。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众生意伙伴纷纷终止合作

  孙某与林某、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调解结案,被告林某、于某应于2013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孙某18.72万元。

  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林某、于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孙某向五大连池市法院申请执行。五大连池市法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林某、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可被执行人林某、于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搪塞。在调解书确定的最后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林某、于某仍未履行给付义务。五大连池市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林某、于某已到外地工作,且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五大连池市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林某、于某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因林某、于某在外地做生意,经常需要往返各地洽谈业务,失信信息公开发布后,林某、于某不仅,无法购买高铁车票和飞机票,出行受到严重影响,同时许多生意合作伙伴在了解到他们是失信被执行人后,渐渐对他们敬而远之,甚至一些合作多年的生意伙伴都与他们终止了合作。面对事业和生活的双重窘境,林某、于某主动与五大连池市法院取得联系,要求与申请执行人孙某协商,达成和解。经五大连池市法院主持和解,林某、于某一次性给付了全部欠款。

  欠下20万借款不还被限制出境 去韩国打工计划泡汤

  王某与南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密山市法院)判令,被告南某给付原告王某借款20万元,利息自2003年5月6日起按每月1.5分计算至还清,并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付清。

  因南某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王某于2004年5月25日向密山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密山市法院经多次查找,被执行人南某既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使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停滞。2015年8月31日,密山市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南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使南某在贷款融资、工商注册、出境出行等方面受到全方位限制。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南某准备去南韩打工,但因法院已向省边防总队提交了《边控对象通知书》等法律手续,对南某依法采取了限制出境措施,故南某去南韩打工的想法落空。南某不得不委托律师与申请人王某达成和解,并一次性给付了欠款20万元,密山市法院随后将南某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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