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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追砸运钞车被毙 警方调查开枪押运员

2016年10月30日 09:00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 

  27日,男子黄某在东莞长安镇持石块追砸运钞车,遭押运员开枪射击后死亡。现场目击者称运钞车与黄某发生过交通摩擦,而当地政府和押运公司的情况通报对此只字未提。黄某到底为何追砸运钞车?如果目击者所说属实,那么,运钞车与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纠纷,现场该如何处置?是否有权“扬长而去”?押运员开枪打人是否合法,直接击毙又是否涉嫌防卫过当?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

  据新华社

  □事件

  男子持石块追砸运钞车

  10月27日中午12时左右,位于广东东莞长安镇乌沙环南路上,一声枪响后,黄某中枪倒地。急救车随后到场,宣布黄某抢救无效死亡。

  目击者说,黄某曾用砖头追砸运钞车。

  案发之后不久,长安镇政府对外发出通报称:12时06分许,110接报警称,在长安镇乌沙社区一辆押款车被一名男子用石头、水泥块等物砸坏玻璃。接报后,乌沙派出所民警到场处置。车内押运员多次劝阻无效后,开枪射击导致其受伤倒地。黄某经120到场救治无效死亡。

  涉事运钞车所属的东莞骏安押运有限公司也发布通报称,押运车被砸,右侧玻璃被砸裂。

  现场目击者提供的视频显示,11时40分左右,当运钞车行驶至一公交站附近时,这名被称为黄某的男子拿着砖头追砸,此时运钞车并未理会,大约追了500米之后,运钞车停下,黄某又拿砖头砸向运钞车。随后听到枪声,被击倒在地。

  □追问

  黄某为何砸运钞车?

  目击者称两者曾交通摩擦

  记者采访到,事发路段多名目击者称,黄某追砸之前,与运钞车发生过交通摩擦。对此,当地政府和押运公司的通报中只字未提。

  一名目击者称,运钞车撞到了黄某但没有停车,随后黄某就跟着一路追过去,在路边拿起砖头扔向运钞车。

  警方当天已介入调查,但对于运钞车是否与黄某发生交通摩擦而后离开造成死者持砖砸车,警方未作出回应,只是表示“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也有网民提出,运钞车与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在情况不明的情况下,押运员应报警留在现场等待警方前来处理。

  押运员有权开枪吗?

  四种情况押运员有权开枪

  随着运钞车此前与黄某发生过交通摩擦的消息传开,网民和法律人士热议押运员开枪将其打死是否涉嫌使用武力过度。

  对此,法律和银行专业人士解释说,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押运员有权按规定使用枪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押运安全管理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银行守库、押运人员在执行任务中使用武器的规定》,押运过程中,如果遇到暴力侵袭、抢夺武器、劫持车辆等四种情形,押运人员有权开枪,非紧急情况下,应先口头或鸣枪警告。

  如果黄某因为与运钞车的交通摩擦追砸运钞车,是否可判定并非上述的“紧急情况”。押运人员直接向其开枪,是否过当?

  东莞骏安押运公司在通报中称:“护卫人员使用防暴枪鸣枪示警,肇事男子中弹倒地”。对此,部分网民质疑说:“鸣枪示警怎么会直接打中人?”认为押运员使用武力过度。

  广州警方一位不愿具名的民警说,鸣枪示警一般理解为朝天空开枪,以此达到警示目的。

  记者从东莞警方了解到,公安机关已对涉案的押运员梁某明立案调查。

  “对押运员立案调查,可以肯定的是要对其开枪的行为及其后果进行立案调查,当然也会把前因调查清楚,相关情况会向社会公布。”东莞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说。

  广东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甘贵赓说,对于此类案件,中枪者无论是否死亡,警方及相关机构需要调查和判定的是开枪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也需要由此对相关流程作出检讨。

  据银行业人士介绍,过去我国运钞车由武警押运,后循国际惯例改由公安机关监管的押运公司专门负责押钞。此案也提醒,押运公司需对押运员进行包括遇到交通事故以及相关突发事件的应对程序进行训练,确保按规范执行。

【编辑:陈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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