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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被解职强转名下股份 一审以职务侵占罪获刑

2016年11月15日 14:56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 

  一名公司高管在就职的公司里占有价值1300万元的股份,突然被解职了,他应该怎么办?王文友的选择是最差的一种:用暴力手段抢来了公司的印章,接着伪造财务章,签订假合同,将公司账上1280万元转到了自己名下。一审被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之后,王文友依然坚定地相信:我无罪!我拿的是我自己的钱!为他代理二审案件的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文龙律师说,虽然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时的罪名,改判三年,但当事人作为一位在光伏行业中颇有名气、见过大世面的专业人员,对法律如此的不熟悉,还是让作为职业法律人的他感到遗憾。

  案情

  总经理遭解职

  强行转走1280万

  光伏产业在国家产业政策密切扶植下高歌猛进的那几年,王文友正走在人生的巅峰上。在这个行业中浸淫多年,对大量行业尖端技术了如指掌,让他在整个产业的迅猛发展中如鱼得水。

  2011年,王文友与北京一家资产管理公司合作创业的过程中,双方共同组建一家新公司,专门生产经营光伏产品。对方并没有让王文友出资,却给了他10%、价值1300万元的股份,作为“职位激励”,这也是看重他在行业中的地位和技术能力。

  不过好景不长,在这么一个由技术人员和商人合作的企业中,双方从一开始就对公司的经营运作存在大量观念上的差异,龃龉不断。眼瞅着蜜月过了,就要闹着分手了。

  果然,在分歧日渐加大,矛盾无法弥合的时候,新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直接将王文友一撸到底:法人代表、董事、总经理等职务,一项没剩,统统归零。

  会后,公司给了他三天时间交接工作。这家建立时曾经朝气蓬勃的公司,很快就要和他彻底没关系了。

  怒火中烧的王文友不甘心坐以待毙:毕竟公司里还有他的10%股份,1300万元,放在任何人眼里,这都不会是个小数目。但怎么能把这笔自认为“应该是我的”钱拿到?没别人的帮助肯定不行,但是,一个已经被免职,只有3天“交接期”的前任领导,在公司里说话还会有人听吗?

  还真有一个:公司的一位项目经理王猛,他是王文友的堂弟,一直唯堂兄马首是瞻,别说王文友曾经是这家公司的法人代表和总经理,哪怕他只是个打杂的,王猛也一样忠心耿耿。

  公司办公室负责印章保管的职员次日就直接面对了王猛,他是来要印章的。不给?直接动手抢。职员猝不及防下被打成了轻微伤,印章也被抢走。

  短短三天内,从抢印章、登报办理遗失声明,再拿着遗失声明刻下了假冒的财务章,王文友迅捷地制造了一份光伏业务的合同,将这笔钱作为“诚意金”,转给了一家几年前就不再从事光伏产品生产销售的公司。当然,这笔钱最后还是归王文友自己支配。

  一审

  以职务侵占罪被判13年 前总经理不认罪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王文友有期徒刑13年,没收财产100万元。他转走的1280万元中的1100多万元,也在事发后短时间内被追回。

  王文友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接手了此案的高文龙律师赶到江苏,在看守所里第一次见到了这位光伏行家。“我无罪,我拿的只是我自己的钱!”王文友的态度极其坚定。

  但是在专业人士的眼里,他的行为,如果非得在法庭上说“无罪”,那纯粹是挑衅法官的职业素质。

  高文龙说:“作为普通公民,很可能不太弄得清楚法人和一般‘人’之间的区别,也不太弄得清楚一个人占有公司股份,他能不能按股份的比例从公司拿出钱来搁到自己银行户头里。对不开公司不做生意的老百姓来说,不明白也就不明白,没任何关系,可你要是想开个公司,这个要是都弄不明白,迟早得上法院!”

  王文友就是没弄清楚这一点。直到面对二审辩护律师,他依然在坚持“我拿的只是自己的钱”。

  高文龙说:“可以这么想一下,所谓‘法人’,就是一个由法律虚拟出来的人,你突然要从另外一个人的账上强行弄出钱来,放在自己的银行户头上,这是什么行为?这不是犯罪?”

  高文龙律师直截了当告诉自己的当事人:“你的这种行为,社会危害性显而易见。强抢公章、伪造财务章、伪造合同,转移公司注册资金,没人可以为你做无罪辩护。”当然,一审对于罪名的认定以及量刑,却是职业法律工作者可以较一较真的事情。

  质疑

  被股东会免职在前 无职怎能“职务”侵占?

  一审中,法院确定的罪名是“职务侵占”,这首先引起了律师的疑问:一个已经被股东会免职的“前法人代表”、“前经理”,哪里还有职务?没职务,还称得上什么“职务侵占罪”?

  高律师说,刑法第271条中明确规定,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人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王文友在抢夺公章、转移公司注册资金的时候,他已经被免职,别说不再是公司领导了,连职员都不是了。哪里有职务可言?

  同样还是这一条中规定,职务便利,是指行为人的职责中,包含了主管、管理或者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它的意思就是,对单位财物具有调拨、安排、使用、决定的权力,所谓经手,是指因工作需要而在一定时间内,控制单位的财物,包括因工作需要合法持有单位财物的便利。

  然而,王文友这位前总经理的身份却颇为怪异,根据公司多名员工提交的证言,公司里财务章、法人章和公章等这些支配公司财务所必须的印鉴都不在王文友的掌控之下,按照母公司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他作为总经理的一切管理活动都处于母公司的监管、控制之下。

  总经理想要钱?当然可以,提申请!也正是这样一种局面,才弄得王文友最后不得不通过堂弟以暴力的行为弄到了公司公章。

  “在这种严格的制度之下,作为总经理,王文友很难通过自己的职务身份实施有效管理,他在公司里实际处于一种有职无权的状况,这也是他和母公司发生矛盾的症结。”

  高文龙律师说,在这种局面之下,即使他不被解除职务,即使他还是总经理的身份,也根本不具备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职务便利条件。

  终审

  否决“职务侵占罪”认定 改判挪用资金罪

  但是,任何人都不能不承认,王文友的行为确实触犯了法律。他究竟触犯的是哪一条?

  高律师认为,这其实应当认为是“抽逃出资”行为,也就是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后又将出资擅自抽回的行为。

  “王文友掌握了公司公章,又私刻了财务章以后,他如果有非法侵占的想法,其实可以把公司账上的所有钱全都转走,但是他只转了1280万,又提现了20万,正好是他名下应有的股权份额。这也应该就是意味着,所有这些荒唐事,其实都是一个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纠纷,王文友只是想要保全自己的份额,并不能认为是他真的想侵占多少钱财。”

  显而易见的是,他的抽逃行为侵害了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也被法律明确禁止。不过依照罪刑法定的原则,虽然还是犯罪,但犯的却不是该判如此重刑的“职务侵占罪”。

  二审法官经过细致艰苦的调查研究,虽然同意了辩方针对“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辩护意见,但也没有支持“抽逃资金罪”。在这些被王文友转移出去的资金中,有一部分被用于购买基金,明显属于一种投资行为,这恰恰构成了“挪用资金罪”。法院终审判决,王文友犯挪用资金罪,改判有期徒刑三年。

  高文龙说,作为律师,当然认为案件中最关键之处还是在于“职务侵占罪”的构成,没有职务,也就谈不上职务侵占。不过从客观上看,万一当初王文友抢来了公章,私刻财务章之后,一时贪念大起,把公司账上的全部资金都转走,给法官留下了“此人真是在侵财”的印象,怕是神仙都救不了他。“幸好啊,这人到底是个干技术的,认死理。他觉得是他的,他才拿,不是他的他也不动。否则还真的是麻烦了。”

  (文中被告人为化名)

  本报记者 安然 J060

【编辑:鲍文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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