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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杀老板女儿被鉴定为“精神病”获无期徒刑

2016年11月22日 10:34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 本报记者  刘志月  本报通讯员  熊斌

  “鉴定意见说王某非常清晰地供述了自己的作案经过,你们的鉴定方法是什么?有什么依据?”

  “3名鉴定人中,有1名在作出鉴定报告时已经不再具备执业资质,我们认为鉴定程序不合法。”

  ……

  一场持续3个多小时的庭审,现场“火药味”十足。

  近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依法当庭对经司法鉴定为限制(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被告人王军(化名)作出判决。

  与以往不同的是,法庭举证示证质证阶段,证人席上有一名专家辅助人接受询问,对被告人王军的司法鉴定结论进行释疑。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此次庭审系武汉中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工作、落实庭审实质化开展的首场庭审观摩活动,也是武汉法院首次在庭审中通知专家辅助人出庭对司法鉴定结果发表意见。

  “精神病”鉴定结论存疑

  王军系武汉市江夏区某砖厂一名工人。去年10月5日,王军在砖厂宿舍休息时,因担心老板王某不给工钱,生活压力太大,心中郁闷想要自杀。

  从厨房拿上菜刀回宿舍途中,王军见王某的女儿独自在隔壁房间看电视,遂持刀连续猛砍其后颈部,致其当场死亡。随后,王军持刀自杀未果,被警方当场抓获。

  经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军存在心境障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发作,属于限制(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案件主审法官田炼介绍说,鉴定意见往往涉及到专业性比较强的问题,作为法官,包括控辩双方,单纯凭自己的知识,很难作出比较准确的审查判断,涉及精神疾病方面的鉴定往往争议更大。

  开庭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提出关于王军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存在瑕疵,要求重新鉴定。

  因重大量刑情节的证据采信存疑,公诉机关申请法院通知专家辅助人出庭。

  为提高鉴定意见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让控、辩、审三方更加直观地理解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武汉中院通知武汉市精神卫生研究所所长、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所长刘小林,以“有专门知识的人”身份出庭,就此案的司法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激辩鉴定程序是否有瑕

  庭审正式开始后,控辩双方就王军是否涉嫌故意杀人以及其司法鉴定结论是否有效两大问题展开激辩。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就王军杀人案司法鉴定书的鉴定程序、鉴定依据、王军过往病史的真实性等,向专家辅助人进行询问。

  鉴定机构其中一名鉴定人赵厚裕出庭作证并接受询问。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认为,鉴定结论存在“硬伤”。他说:“司法鉴定书上显示鉴定结论由3名鉴定人作出,但其中一名鉴定人已经不再具备鉴定资质,我们认为鉴定不符合法定程序。”

  原来,接受委托进行鉴定时,赵厚裕等3名鉴定人均具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但2015年11月30日出具鉴定报告时,其中一名鉴定人因年龄过高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再具备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延续资格。

  带着厚厚“备课资料”出庭的刘小林解答说:“遗传、心理压力等都有可能引起心境障碍,国家《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由两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等鉴定事项,可以由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此案的鉴定人员有3名,是合乎程序的。”

  刘小林认为,司法鉴定的实体过程主要在接受委托进行社会调查、证人调查以及讨论三个步骤完成,而鉴定意见书的制作需要的时间相对较长,鉴定人进行鉴定时应具备执业资质,也应对后期的鉴定意见书负责。

  故意杀人案当庭宣判

  庭审结束后休庭15分钟,合议庭依法当庭作出判决,认定王军故意杀人罪名成立,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3660元。

  武汉中院审理认为,司法鉴定意见系3名司法鉴定人作出,其中一名鉴定人执业证件在作出鉴定书时已届满,其作出的个人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另两名鉴定人也出具了相同意见,符合司法鉴定的最低人数标准,综合其他因素,法庭认定其可以作为定罪依据。

  田炼说:“以往,类似争议较大或是专业问题,法官只能庭下咨询专家或是由控辩一方提出书面意见,历时较长,且难以得到各方认可。专家辅助人和鉴定人当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不仅给我们提供了参考,实现当庭认证证据、当庭作出裁判、当庭说明理由,也让控辩双方更好理解。”

  据武汉中院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7月以来,武汉中院着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探索研究庭前会议操作程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鉴定人出庭、完善法庭质证、当庭宣判规则等以审判为中心的相关问题;制定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操作规程(试行)》《刑事案件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操作规程(试行)》等多个规范性文件指导审判实践,有力推进了庭审实质化工作。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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