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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时捷撞奔驰 赔偿近百万

2016年11月29日 15:42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 

  新买的价值百万元的进口豪车,还未来得及做首保,就被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重创。但这辆车的登记车主与实际车主不一致,究竟该如何主张权利?车主向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提出的贬值费、租车费等在内的百万元索赔请求,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

  记者从北京卓代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金澎律师处获悉,在这起案件中,由于原告证据充分,法院最终支持了实际车主向肇事方及保险公司提出的包括维修费、替代交通费、车辆贬值费等在内的近百万元的巨额赔偿诉求。

  车祸

  深夜隧道发生连环车祸

  2013年初的一天深夜,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的一处地下隧道忽然传来一阵刺耳的刹车声及剧烈的碰撞声。事故现场一片狼藉,数辆奔驰、宝马、保时捷等名车连续被撞。交管部门经过调查,确认是一辆京A牌照的轿车引发了这场连环车祸。

  原来事发当天,男青年陈明驾驶一辆京A号牌的保时捷轿车由东向西行驶,与一辆出租车发生碰撞事故后失控,撞向路边其他车辆。当时,恰好陆仲云的儿子陆东东驾驶京N号牌的奔驰小轿车在隧道内路边由东向西停着,而它的前面还停着几辆汽车。

  奔驰轿车后部被飞过来的汽车严重撞损,而奔驰轿车前部又与前边一辆宝马轿车后部相撞,而宝马车又撞了前边一辆轿车……总共造成五车相撞,其中陆东东驾驶的奔驰车受损最为严重,车的后半部分几乎被撞掉。事故发生后,经交通队认定,京A号牌的司机陈明负事故全部责任。

  奔驰轿车被拖去维修,但花去巨额费用,继而引发了一场历时一年半、历经两审的官司。

  诉讼

  巨额索赔遭拒引发官司

  奔驰车主陆仲云损失惨重:维修配件需从国外进口,前后维修近6个月,维修费高达72万元。车辆维修期间,作为公司老总的陆仲云为工作需要,租赁了一部奥迪车使用,每月租金1.6万余元,租车花费共计8.5万余元。

  肇事司机陈明虽然上了交强险及100万元保额的第三者事故险,但由于事发当天连环撞车,且被撞的多是名牌车,还有3名事主受伤,因此保险公司百万元的赔偿额远远不够赔,陈明个人面临着来自多辆汽车的索赔。

  陆先生找到卓代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金澎律师求助,还提出了能否索赔贬值费的要求。车子在事故发生时刚买不到3个月,仅仅行驶4634公里。经咨询车辆贬值为30万元,加上维修费、交通替代费等,陆先生提出了总共110万余元的索赔要求。

  索赔请求遭到拒绝。2013年11月,陆仲云聘请张金澎律师及张鑫律师,将陈明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确认总计损失为110万余元,由保险公司先行在交强险限额内及商业三者险保险范围内承担,剩余的部分由陈明承担赔偿责任。

  焦点

  “车主”有没有资格索赔?

  被告质疑陆仲云的第一个问题就是,他有没有资格索赔?“你并不是车辆登记的车主,也不是交通事故的任何一方。”陈明一方在法庭上对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均表示认可,但认为陆仲云不是适格的主体。“车辆登记车主为陆大华,故应以陆大华为原告。”

  张金澎律师提前进行了详细调查和取证:因为陆仲云的户籍地不在北京,为了避开当时北京实行的外地人购车的限制政策,便将车登记在哥哥陆大华的名下。为了证明原告陆仲云是适格主体,张金澎律师向法院提交了陆仲云购买奔驰轿车的付款银行转账单、购车发票、保险单,以及车辆维修时由陆仲云签字的维修单、陆仲云另行租赁车辆的租赁合同。

  原告方还申请证人陆大华出庭作证。陆大华当庭证明,其弟弟陆仲云确实因政策规定无法在北京购车,因此在买车时使用了他的名字,但轿车的购车款均由陆仲云支付,事故发生后车辆维修费及其他费用也均由陆仲云支付。

  张金澎律师指出,本案为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案件,轿车由陆仲云实际所有,交通事故的所有损失及维修费用均由陆仲云享有及承担,陆仲云为交通事故的实际权利人,为本案适格的主体。

  陈明虽然仍认为车主应以登记为准,但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表示认可。

  焦点

  车辆贬值费该不该赔?

  原告提出的30万元车辆贬值损失,是被告质疑的第二个问题。陈明认为不应支付车辆贬值损失,因为贬值费与车辆维修项目相关。车子既然已经维修好了,就不应再有贬值费。

  保险公司对此索赔要求也不支持。按照规定,因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应先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表示,奔驰轿车的定损金额是72万元,他们无异议,但车辆贬值费、替代交通工具费、鉴定费等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

  按照当时的法律,对于如何确定车祸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保险法中也没有关于贬值损失的相关规定。各地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也不同。

  “发生这次事故后车子的后半部分都是人工重新焊接的。”张金澎律师阐述的理由是,这场车祸严重影响了涉案车辆的操控性、安全性及价值。这样一辆几乎全新的豪华车,事故后即使经过修复,但总会有较大幅度的贬值。如果二手车发生过大事故,其相应的价值就会降低,而且人们都希望购买没有大修过的车,因为大修过的汽车很难让人放心,因此贬值损失在所难免。

  张金澎律师还提出,是否支付车辆贬值损失应看实际情况,本案的奔驰轿车事发前仅行驶了4634公里,还未进行过首次保养,属于新车,且经过市场咨询车辆贬值费达到30万元。

  这辆被重创的豪车究竟贬值多少?在审理中,经过原告申请,法院委托某国际资产评估公司对奔驰小轿车的车辆贬值费进行鉴定。该机构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鉴定意见为奔驰车的贬值价值为15万余元。原告为此支付了鉴定费9000元,鉴定人员出庭费800元。

  焦点

  租车费用是否过高?

  庭审中,陆仲云的租车替代费也引发了争议。被告方认为陆仲云并不是车辆的所有人,也不是事故发生时的驾驶人,故对其产生的租车费不予认可,而且认为租车费数额过高。“原告为何非要租用一辆高档轿车?”

  张金澎律师就此指出,事发后,因车辆损坏严重,维修时间较长,给陆仲云的工作、生活等确实带来不便,因此租车属于合理需求行为,也是实际的损失。原告并没有租赁和进口奔驰车同档次的车,而是选择比进口奔驰车低一档次的车辆作为替代交通工具,其主张的租车费也非明显过高,是根据原告自身工作、生活等情况确定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应当由法院酌情认定其替代交通工具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律师的说法有法可依,按照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判决

  原告历经两审

  均获法院支持

  一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张金澎律师关于案件赔偿权利人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陆仲云支付了购车款、车辆购买保险的费用及车辆维修费,故可以认定陆仲云的财产权益受到了损害,故陆仲云为本案的适格主体。

  对于原告方主张的租车费部分,法院认为,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陆仲云提交的租车合同、票据等证据,能够证明陆仲云的租车费用实际发生,该损失与陆仲云因事故无法使用车辆存在因果关系,且其主张的租车费未明显过高,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也予以支持。

  对于车辆贬值价值部分,法院指出,鉴定机构根据车辆维修项目作出了评估报告,被告陈明未提出相反证据证明该报告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法院据此鉴定报告确定车辆贬值价值。

  2014年12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给付陆仲云车辆维修费72万元;陈明赔偿陆仲云施救费1400元、替代交通工具费8.5万余元、车辆贬值损失15.5万余元、鉴定费9000元、鉴定人员出庭费800元。

  判决后,陈明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根据案件事实、相关证据及鉴定结论,对陆仲云车辆维修费、施救费、替代交通工具费、车辆贬值损失等作出的处理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本报记者 王蔷 J178

【编辑:鲍文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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