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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夺“骨灰”是为抢着尽孝? 纠纷背后常有经济诉求

2016年12月12日 16:54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 

  法庭上,唐老大和唐老二面对面坐着,中间是空旷的审判区。这已经是半年之内,他们在第二个法庭里面对面了。兄弟争诉多是为了财产,唐家兄弟却是为了母亲的骨灰。在老人撒手人寰以后,孩子们为了骨灰对簿公堂,不知老人在天之灵作何感想。近年来,亲属之间为了故去亲人的骨灰打官司并不罕见,或争安葬的权利,或争凭吊的权利,但这些,真的都是为了表达对逝者的哀思和尽自己的孝道?

  这事儿,难说。

  诉讼

  兄弟二人法庭争夺亡母骨灰

  唐老大是案件的原告和上诉人。他以自己和父亲的名义起诉弟弟,要求弟弟“交出母亲的骨灰,葬于福田公墓已经购买了的墓穴,并承担约6000元购买墓穴的费用”。

  唐家哥俩住在同一个住宅楼,同一个单元门里,八旬老父跟着弟弟生活,2014年的时候已经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此次老大以自己和父亲的名义将老二告上法庭,老二在开庭的时候就不认可父亲的原告地位。

  根据唐老大的起诉意见,自母亲2012年去世,骨灰一直寄存在八宝山骨灰堂。在此期间,唐老二一直不给他办理门禁副卡,剥夺了他的瞻仰权。2015年骨灰存放期满之后,唐老二私自取出骨灰,并且对他隐瞒骨灰下落。在此之前,他和母亲娘家人一起与唐老二商议,在他认可、签字、参与的前提下,一起在福田公墓唐家祖坟上为母亲和父亲购买双人墓穴。购买后不久,唐老二否认上述事实。“我们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权利,也应当享有对母亲骨灰的所有权。唐老二的行为是对逝者及生者利益的侵犯。”

  被告唐老二说,母亲的骨灰存放期满后,确实一直由他保管,只要他不违反法律规定,他人无权干涉。哥哥购买墓地的行为他本人不认可,也不同意出钱。“母亲生前曾表示要海葬,我不同意骨灰要葬在福田公墓的安排。”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骨灰一般不具有经济利益,但骨灰作为人身的转化物,凝结着与死者亲属的情感因素,成为亲人祭奠与悼念的对象,以实现重要的精神利益,它的正确安置处理,体现为对人死亡后人格利益的维护和亲属精神利益的保护。死者骨灰只有对近亲属才显示出价值,而在唐家的案件中,死者的配偶唐老先生已经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处分和保护妻子的骨灰,两个儿子作为他的法定监护人,都有权利处分骨灰。唐家老二保管骨灰,符合法律规定,也没有违反社会利益和公序良俗。法院无权强迫任何一方接受另一方的意见。双方应加强沟通,协商解决。为此,法院一审驳回了唐家老大的起诉。

  很快,唐老大提起了上诉,二审案件于上月底在北京市二中院开庭。唐老大说,弟弟阻止他将母亲安葬在祖坟里,死者不能入土为安,生者不能祭奠怀念,因此他请求判令弟弟交出母亲骨灰并安葬于福田公墓。

  唐老二则表示,他想等父亲百年之后,一起处理二人身后事,具体如何处理,到时候再商量。庭审中,唐老二表示,现在骨灰就放在他的家里。对此,他的哥哥说,母亲已经去世四年,骨灰不能入土,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虽然这没有法律依据,但是一般按照北京的习惯,死后三年为限,要入土为安。”他的这个说法不被弟弟所认可。唐老二说:“这事儿没有实际标准。”

  截至发稿时,二审程序尚在继续。

  剖析

  “尽孝”背后常有经济诉求

  索讨骨灰、要求“祭奠权”的案件,在北京已经不少。对外人来说,这些案子颇多奇妙之处:其他兄弟姐妹拿走了先父或先母的骨灰,就会影响自己对父母的思念和纪念?今后就无法尽孝?

  在中国民法当中,并没有“祭奠权”这么一个概念。但在北京各法院的实际工作中,公民以“祭奠权”起诉时,大多数法院会将其视作特殊的一般人格权,并按照《民法通则》中“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以及“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受理。它的内涵一般是“对死者死亡事实的知情权,对遗体、骨灰的占有权,以妥善的方式安葬死者的权利,对死者进行悼念行为的权利,在墓碑上署名的权利,保持墓葬完整的权利等。”

  唐家一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故去老人的骨灰属于一种特殊的“物”,因此用“物权法”的概念进行了审判,这一点在二审的庭审中,被法官当庭认为不妥。

  但无论是侵犯了哪一种权利,双方争夺骨灰,仅仅只是为了寄托对老人的哀思吗?

  最近发生在江苏淮安的一起诉讼,倒是解答了一部分疑问。74岁的五保老人王克(化名)因车祸抢救无效死亡,因终身未婚,他身后事由近亲属处理。但没想到的是,几个侄儿在老人下葬当天,争抢起了骨灰盒,各自为老人挖好墓穴,直到派出所民警赶来协调,老人才得以入土为安。

  接着,为了争夺他的死亡赔偿金,其中一名侄子向法院起诉,要求肇事车辆驾驶员、保险公司支付给他王克因事故死亡的各项赔偿金,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

  最终,根据该侄子在老人丧事期间的花销,法院判决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丧事费用1.79万元。

  一份骨灰的背后,竟可以有这么多现实的经济利益。

  解读

  “生养死葬”

  分遗产优势明显

  北京市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李军律师一语点破了其中的奥秘:在没有遗嘱,需要法定继承,或者死者根本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谁尽到了更多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将在分配遗产的过程中,占据有利的地位。法官势必会根据各方提交的关于“生养死葬”的证据,在判决时给予倾向。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原本应当平均分配的遗产,能提交证据的一方会多分一些。以北京目前一套房产价格犹如天价的现实,这个“多分一些”的利益,任谁也无法小视。更重要的是,利益的“天平”倾斜之后,多占据份额的一方往往能获得房产的所有权,只需要补偿其他继承人一部分钱款,这就显得更加合算了。

  “淮安王克老人的这个案子就非常典型。”李军律师说,为什么素无来往的侄子们会一窝蜂地跑来挖坑抢骨灰?背后就是保险公司应给付的死亡赔偿金闹的。“人死了,丧事是谁办的,谁出了钱,谁负责安葬,这些证据容易提供。如果这时候向法庭说‘叔叔活着的时候是我养的,死了是我葬的’,法庭当然有可能认可他的继承人地位,这样,来自保险公司的死亡赔偿金也就极有可能落进他的腰包。”

  至于北京发生的多起死者子女争夺骨灰或起诉“祭奠权”的案件,李军认为,当然不能说子女争夺骨灰,都是因为背后的经济利益,即使存在经济利益,这些诉讼也都是完全合法的。

  “除了争夺骨灰,要求自己来尽‘死葬’义务之外,我们在日常工作中也发现,有的老人去世后,子女们会一下子拿出好多份遗嘱,每一份内容不同,立遗嘱的日期也不同。”李律师表示,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法律优先效力相等的自书遗嘱当中,哪一份书写时间最晚,哪一份就是有效的。这就导致了不少家庭中,子女轮流照顾老人时,轮到哪一家,哪一家就会鼓动老人写下一份对自己有利的遗嘱。

  “我们总说,建议孩子们‘常回家看看’,但是这个‘常回家’,最好别掺杂太多过于明显的经济诉求,见一次老人就劝一次关于遗嘱的事情,搁谁也受不了。”李军说。

  本报记者 安然J060

【编辑:鲍文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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