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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外貌酷似抢劫嫌犯险被批捕 多年后真凶落网

2016年12月22日 15:27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 

  2016年11月22日,韦海军被送往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今年10月28日,浙江省桐乡市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韦海军未提出上诉。

  办理该案的桐乡市检察院检察官很是感慨,“俩人长得太像了。如果当年批捕了朱某,那很可能造成一起冤案。”

  2009年2月18日傍晚,该镇兴乐旅馆电梯里出来一位手上绑着绳子、浑身是血的男子,高喊:“快报警,我被抢劫了。”被害人邵某是黑车司机,当天下午他拉活时有个男子说要去临平。双方协商好价格后,邵某应男子要求,前往兴乐旅馆帮对方搬行李。但进入旅馆房间,邵某发现没有行李,就在他意识到不好转身想离开时,男子将房门反锁,手里拿着匕首,威胁他把钱拿出来。被邵某拒绝后,男子对他连刺数刀,将其双手捆绑,抢走其现金、手机和汽车钥匙,并驾驶邵某汽车逃离现场。

  桐乡警方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查,同时调取了视频监控,从中截取了嫌疑人照片,面部特征清晰可辨。事发后第三天,警方在义乌市找到了被抢走的车,但车辆已被人通过中介以5.3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罗某。罗某提供了“车辆转让协议”上预留的电话,警方顺藤摸瓜,找到了制作假证的叶某,他为出卖人制作了假的车辆所有权证和假身份证。叶某和罗某对警方提供的照片进行辨认,确认销售车辆和制作假证的人是照片中的男子。

  嫌疑人的外貌特征逐渐清晰:30岁左右、身高1.70米左右、皮肤黑、下巴尖。警方将附视频截图的照片和嫌疑人特征通过网络通报协查。很快,从义乌警方传来消息,多人称认识照片中的人,且指向同一人朱某。2009年7月15日,朱某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

  然而,朱某到案后辩称,自己从没到过桐乡,坚称照片中的人不是自己。警方对“车辆转让协议”上的指印与朱某的指纹进行了比对,发现所留指纹不是朱某的。之后,警方组织了证人及被害人对朱某进行辨认,参与辨认的人员均指认朱某就是“案犯”。警方还通过权威鉴定专家对朱某与嫌疑人照片的面部特征进行比对,确认两者面部特征吻合。

  2009年8月14日,案件被移送至桐乡市检察院审查批捕。承办检察官对朱某进行了讯问,朱某仍对犯罪予以否认。随后,检察官对在案证据进行审查,发现关键漏洞:嫌疑人在案发现场遗留的指纹与朱某的指纹比对不符。办案检察官建议警方对现场提取到的血迹进行DNA比对,并对朱某提出的不在场证据进行核实。

  DNA比对结果出来了:从作案现场提取的血迹排除是邵某、朱某所留。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另有其人。2009年8月21日,朱某被无罪释放。

  2015年广东警方在例行盘查时采集到了韦海军的DNA信息并录入数据库。同年11月,桐乡警方通过公安部DNA数据库进行数据比对,确认2009年兴乐宾馆案发现场的血迹为韦海军所留,韦海军落网。到案后,韦海军对抢劫事实供认不讳。(李元兴 吴鹏 张棋)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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