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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涉枪案被羁1年多后“取保” 涉案系火柴枪

2016年12月24日 03:48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 

  齐齐哈尔警方分别给犯罪嫌疑人李占霄(图)和河北省肃宁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取保候审决定书,理由是“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本版图片/受访者供图

  齐齐哈尔警方分别给犯罪嫌疑人李占霄和河北省肃宁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图)出具的取保候审决定书,理由是“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本版图片/受访者供图

  在肃宁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委托书中,预受理意见被表述为“不属于枪支鉴定范畴”。

  新京报讯 2015年8月11日,在卖出一万多把“火柴枪”后,家住河北肃宁县的李占霄,被黑龙江齐齐哈尔警方以涉嫌“非法买卖、制造枪支”带走,后被羁押。一年多后的2016年12月20日,又因案件“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取保候审,重回家中。

  在这一“网络贩枪大案”中,“火柴枪是否枪支”成为当事各方争议焦点。属地河北肃宁警方,在这一问题上与办案方黑龙江齐齐哈尔警方产生分歧,并各自做出相反的鉴定结果。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李占霄的代理律师王贵祥称,由于不认可齐齐哈尔警方的认定依据,其将为李占霄作无罪辩护。

  夜市摊主牵出“网络贩枪团伙”

  按照齐齐哈尔警方的说法,案件的起因,源于一名女警官的一次“偶遇”。

  今年3月2日,黑龙江省公安厅官网发表署名来源“齐齐哈尔”的文章《孙玉红:铿锵玫瑰绽放警坛》,文章介绍了“网络贩枪大案”的侦办经过。

  文章中称,2015年6月7日晚,休班的孙玉红与家人逛夜市时,发现一男子在夜市摆摊出售三种仿真枪支,“职业的责任感和敏锐的警觉力”使孙玉红“没有小觑此事”。为确定枪支的性能及杀伤力,孙玉红在购买一支后,填装入火药和钢珠,结果“一枪就将一个玻璃瓶打碎”。

  2015年6月8日,齐齐哈尔警方将摊主乔宝库、李林伟二人控制,随后通过其进货渠道,赴郑州将二人“网络上线”严冲抓获。当地警方组成的专案组,继续赴山西平遥、河北肃宁等地,将这一“网络贩枪团伙”起获。

  齐齐哈尔警方称,这一“特大网络贩卖枪支案”,捣毁一座非法生产枪支的地下黑工厂,抓获7名犯罪嫌疑人,缴获枪支404支。

  家住河北肃宁的李占霄,正是7人中的“首犯”。2015年8月11日,正在饭馆吃饭的李占霄,被齐齐哈尔警方带走调查。

  在此之前,李占霄是一家名为“童乐手工坊”的网店店主。按照其公开介绍,“童乐手工坊”生产加工包括火柴枪、纸弹枪在内各类“民间工艺品”。

  李占霄告诉新京报记者,自己网购样品进行拆卸后,在肃宁县一处加工点制造零件,随后进行装配,并在网络售卖。每支枪出厂价不到80元,零售约在150元,1年来,成交量超过3000笔,总销量逾万支。不过,其多次向新京报记者强调,自己制造的是“火柴枪”,属于“玩具”。

  公开资料显示,火柴枪1972年由青岛一名小学生发明,以火柴棍为子弹,利用火柴头涂抹的氯酸钾,以外力撞击产生爆炸响声,曾广泛流传于中国农村。

  “不能按期结案”取保候审

  2015年8月11日,齐齐哈尔警方赴肃宁抓捕李占霄中,两地警方就火柴枪的性质产生分歧。肃宁警方一名办案人员向新京报记者透露,由于涉案枪支“看着不像枪”,他们留存了两支,并委托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在一份加盖有肃宁县公安局的鉴定委托书中,记者看到,鉴定事项为“枪弹物证鉴定”,案由是“2014年以来,李占霄在河北省肃宁县城关镇城内村非法制造一种火柴枪并在淘宝网贩卖”,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枪支鉴定处副处长王晓琳则在预受理意见一栏内批复:“不属于枪支鉴定范畴”,并签名。

  而齐齐哈尔警方对涉案枪支自行进行了鉴定。当地警方将10把火柴枪送至黑龙江省公安厅,经鉴定其枪口比动能全部超过现行认定标准,因此全部被认定为“枪支”。

  2016年8月4日,除一名嫌疑人自首未被羁押,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检察院以非法买卖、制造枪支犯罪,将已羁押近一年的李占霄等6人诉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法院。

  李占霄的辩护律师王贵祥告诉记者,今年10月14日上午8:30,龙沙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因证据不足,该案被退回补充侦查。鉴于此案存在争议较大,王贵祥建议对李占霄等6人变更强制措施,办理取保候审。

  今年12月20日,李占霄回到阔别一年多的肃宁老家。在他手中的《取保候审决定书》上,取保原因被表述为案件“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

  昨日,王贵祥表示,接下来,自己将为李占霄作无罪辩护。

  而记者致电侦办此案的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及建设路派出所,均未得到正面回复。在记者表明采访意图后,曾任建设路派出所副所长,现已调入分局的孙玉红称,此案自己“没有跟到底”,对后续处理“不清楚”。

  ■ 追问

  枪支鉴定有何流程?

  包含鉴定和复核两项独立程序

  北京一名警务人员向新京报记者透露,在日常执勤中,如发现有人持有、买卖或制造疑似枪支,按照既定程序,应立刻报告110指挥中心,同时将疑似枪支收缴、控制有关人员。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会对枪支进行鉴定,再根据情况判断是否为刑事案件。

  依据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定型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各类枪支、弹药,包括自制、改制的枪支、弹药和枪支弹药生产企业研制工作中的中间产品,被称为“非制式枪支”,由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鉴定,当事人或者办案机关有异议的,由省级公安机关复检一次。此外,各地可委托公安机关现有刑事技术鉴定部门开展枪支、弹药的鉴定工作。

  鉴定过程包含鉴定、复核两个步骤,并由不同人员分别进行。鉴定完成后,应当制作《枪支、弹药鉴定书》,标明鉴定人、复核人身份并附有本人签名,加盖鉴定单位印章。一般的鉴定和复检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疑难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

  火柴枪能否算“枪支”?

  枪口比动能达认定标准;专家称不会造成太大伤害

  在肃宁县警方获得的鉴定意见中,涉案火柴枪并不在枪支鉴定范围内,因此不属于枪支。而齐齐哈尔警方鉴定,经黑龙江省公安厅复检的报告则显示,送检10支样品“枪口比动能”全部大于10焦耳/平方厘米。

  所谓“枪口比动能”,指弹丸出膛后、在枪口附近位置时具有的动能与弹丸横截面积的比值。2008年3月1日实施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确立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

  记者注意到,同样的认定标准,中国香港为7.077焦耳/平方厘米,中国台湾则是20焦耳/平方厘米。此前,军事及国际政治评论人朱江明曾介绍称,16焦耳/平方厘米是经过科学验证,能对人类皮肤造成穿透性伤害的最低标准。按照这一标准,李占霄销售的火柴枪,大部分对人体无法造成穿透性伤害。

  为何会出现“不属于枪支”,却又符合枪支认定标准的情况?南京一名刑警告诉记者,现行“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是对裸眼造成伤害的最低值,对身体其他部位不会造成太大伤害。在实际生活中,一些玩具枪装入子弹后,也会超过这一标准。因此办案中,便会出现将很多仿真枪甚至玩具枪认定为“枪支”的情况。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王煜 实习生 武琳悦

【编辑:罗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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