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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一物流公司违法倾倒160吨废酸 2人获缓刑

2017年01月26日 10:26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 本报记者  申 东

  □ 本报通讯员 赵毛毛

  宁夏一物流公司总经理张涛以做实验为由,从宁夏一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拉出160余吨废酸,倾倒在事先租用的厂区渗坑,造成环境污染。1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涛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缓期两年执行,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崔志鹏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期两年执行,并处罚金3万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2015年6月28日,被告人张涛以配煤需要为由与石嘴山市某工贸有限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并在租赁场地内挖掘四个渗坑。6月29日,张涛以做腐植酸纳试验为由,驾车并指使郭某驾驶罐车至宁夏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时任宁夏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供销部经理的被告人崔志鹏协商拉运其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崔志鹏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带领张涛装运废酸。

  自2015年6月29日至7月2日,张涛分4次拉运废酸共160余吨,并指使罐车司机郭某将拉运的废酸全部倾倒在其事先在石嘴山市某工贸有限公司院内挖好的四个渗坑中。

  废酸散发出强烈的刺鼻气味严重影响到周边居民的生活,有居民向环保部门投诉。同年7月2日,石嘴山市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分局接到惠农区1号井社区居民投诉,称从西北方向传来强烈的刺鼻气味。

  经环保部门排查,发现一辆蒙C21902号罐车正在倾倒有刺激性气味的不明液体,环保执法人员立刻对倾倒行为进行阻止。经取样分析,废液PH值为1.0,属危险废物,且倾倒超过3吨以上,遂将案件移送至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分局。

  案发后,废酸的输出公司——宁夏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派员至倾倒废酸的现场,采取投放氧化钙(生石灰)、氢氧化钠(片碱)与硫酸发生化学反应等方法对污染场地和土壤进行了治理和恢复,治理费用达49万余元。2015年7月13日,经宁夏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检测评估,倾倒废酸的场地没有发生重金属扩散污染,没有对地下水产生影响,也不会对3公里以外的黄河水系产生影响。

  案发后,张涛、崔志鹏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不法事实。经宁夏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证实,崔志鹏支付47万元用于补偿处理被污染场地及环保部门的罚款。2016年12月15日、16日,张涛、崔志鹏分别预缴罚金5万元、3万元。

  庭审中,被告人张涛、崔志鹏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污染环境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宁夏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属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系有毒物质,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禁止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或者倾倒。被告人张涛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崔志鹏明知宁夏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无权处置其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且明知张涛无运输、处置有害物质的经营许可证,而私自向张涛提供废酸160余吨,崔志鹏的行为应当以污染环境罪的共犯论处。公诉机关指控张涛、崔志鹏犯污染环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案发后,被告人张涛、崔志鹏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不法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张涛倾倒有害物质的时间较短,宁夏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了损害扩大、消除了污染,张涛、崔志鹏亦预缴罚金,具有悔罪表现,故对张涛、崔志鹏酌情从轻处罚。遂对二被告人判处缓刑。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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