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女子起诉前男友归还16万元 法院判决赔偿6万元

2017年03月14日 14:36 来源:西安晚报 参与互动 

  李丽是一个年轻漂亮的姑娘,在西安市一家夜总会工作,其间认识了来店中消费的张强。从2013年开始,两人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一直到2014年夏季分手。让张强没有想到的是,一年之后,李丽一纸诉状将他起诉到未央区法院。

  起诉前男友

  李丽起诉前男友的理由是借款纠纷。原来2013年,两人在恋爱伊始,李丽让她的父亲向张强的银行卡中分多次打了4万元钱。2014年初,李丽从自己的账户内给张强的银行卡转账3万元,而张强则在2014年4月30日,给李丽打了一个欠条,上面写着:今欠李丽人民币陆万元整。

  另外,李丽还说,她让父亲也往她自己的卡中打过近10万元,张强拿卡取过3万元现金。李丽算了算,认为张强向她借款总共16万元。因此,二人分手后,她多次找张强要,但张强一直不给,李丽才一气之下告到了法院。

  法庭开庭的时候,李丽一直坚持认为这些钱都被张强拿去放了贷款;而张强则说李丽花钱大手大脚、爱慕虚荣,这些钱都是在两个人谈朋友的时候消费了,尤其是打欠条的6万元,完全是两个人分手时李丽扬言自己要跳楼,他迫于无奈才写下的,两人之间根本不存在6万元的借款。

  判决赔偿6万元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丽主张的借款包括以下四部分:父亲老李的汇款共计4万元;李丽从自己卡内向张强卡内转账3万元;张强2014年4月30日向李丽出具的欠条6万元;李丽名下银行卡在2014年7月10日从ATM机上被提取了3万元现金。其中,第一项与第二项欠款都是李丽自己或她要求父亲向张强名下银行卡汇款,汇款期间双方正处恋爱同居时期,不能排除钱款混同使用的情况,而且李丽没有提供证据能够佐证这两部分欠款是张强个人使用,这两项一共7万元法院不予支持。至于第四项钱款,李丽说是张强拿她的银行卡取了钱之后张强自己用掉了,但她既没有证据证明这种说法,也不能证明这3万块钱确实是张强拿去使用,所以法院也不予支持。

  唯有第三项的欠条是张强自己书写的,张强说是李丽胁迫所为,但他也没有提交证据。张强已经是成年人,在法律上讲就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所以,一审法院只支持了欠条上的6万元欠款,判令张强向李丽归还6万元欠款。

  判决之后,张强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同样认为张强应当能够预见自己写了欠条之后的法律后果,维持了一审的判决。(为保护个人隐私,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法律解读

  此案中书面证据的重要性

  办案法官介绍,在这起昔日恋人之间的纠纷中,当事双方的陈述差距较大甚至截然相反,法院肯定会依据双方的证据来认定案件的事实。原告李丽所提交的证据包括自己的银行卡明细、父亲老李的银行卡明细以及被告张强书写的欠条。其中她自己的明细和父亲的明细虽然有向被告张强转账的记录,但是鉴于双方当时在恋爱同居期间,势必会发生钱物混同使用的情况,所以如果当事人主张在恋爱中的转账汇款等属于借贷行为,应当提供充足且确凿的证据予以证明。

  而本案中的书证——欠条,能够比较明确地证明双方存在经济纠纷,所以法院才仅支持了这一部分。热恋期间的男女朋友,如果真的有借贷关系,最好能有一个书面的证据,避免以后产生不必要纠纷和麻烦。

  本组稿件/通讯员杨宁 记者高雅

【编辑:鲍文玉】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