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四川渠县公租房诈骗案一审宣判 千人被骗2千多万

2017年03月17日 09:35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 

  本报讯(通讯员陈军 牟钰莹)近日,媒体广泛关注的四川省渠县公租房系列特大诈骗案一审公开宣判。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陈以朋等20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不等的刑罚,另有8名被告人被判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陈以朋因赌博欠债等原因,产生了以办理廉租房(2015年后称公租房)为由实施诈骗的想法。之后,陈以朋对外宣称自己与上层领导关系密切,可以拿到廉租房指标,并以每套1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标准向被害人收取“廉租房保证金”。陈以朋在实施诈骗的同时,还以给介绍费、好处费的方式,发展了被告人孙政、谭晓红等27名下线,替其作宣传,并介绍被害人到陈以朋处交钱“办理”廉租房。2016年春节前,陈以朋为搪塞被害人,又私刻县政府的印章,伪造承诺书,继续欺骗被害人。据统计,从2012年8月至2016年5月案发前,陈以朋直接或经中间人介绍,先后对1077名被害人实施诈骗,骗取人民币200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以朋以非法占有他人钱财为目的,虚构能帮助他人办理公租房的事实,致使1077名被害人受骗,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极其恶劣;被告人孙政、谭晓红等27名被告人明知陈以朋不是办理公租房的国家工作人员,为获取私利,仍然介绍他人到陈以朋处办理公租房,为诈骗行为直接提供帮助,构成诈骗罪的共犯。陈以朋、孙政、谭晓红等28名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已构成诈骗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李欢】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