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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参与制贩毒品副教授一审被判无期

2017年04月14日 09:48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 

  本报武汉4月13日电(熊斌 胡林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朱娟娟)武汉一所知名高校副教授张某某与人合伙开“制毒工厂”,毒品远销海外(本报2016年12月27日曾报道),今天,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公开开庭宣判。其中,张某某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4年11月,武汉海关从一份寄往境外的包裹中发现藏有若干白色可疑粉末,经送检判断为某类精神药物。随后几个月,该关连续多次截获类似包裹。海关缉私部门分析,这是一起有预谋的、通过邮寄渠道走私新型精神毒品案件,背后很可能存在一个制毒窝点。

  2015年5月,武汉海关将8次查获的可疑粉末送公安部国家毒品实验室检测。其中两个邮包可疑物品鉴定为“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属国家管制一类精神药品。

  2015年6月17日凌晨,侦查机关查封了制毒窝点“武汉某化学有限公司实验室”,顺藤摸瓜将4人犯罪团伙全部抓捕。其中,46岁的张某某在有机化学领域颇有建树。其早年就读于武汉某著名高校化学系,毕业后留校任教,后取得博士学位。

  根据武汉市中院的审理,张某某交代,他发现国外有些国家对已列管的精神类药品需求量大,国内尚未列管,有利可图,便与杨某某等人合伙注册公司,以研制生产医药中间体等为掩护,非法从事精神类药品生产,主打产品为“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该公司列为“4号产品”——记者注)。采取快递“化名邮包”的形式,销往英、美、澳大利亚等国,还用比特币等网络货币收款以逃避打击,年均获利400余万元。

  “杨某某、张某某等人生产的部分产品,在2014年元旦起被我国列入一类精神药品管制目录。该公司试图研制替代产品,但未成功。同时国外需求量大、利润高,几名被告仍继续生产、走私、贩卖上述4号产品。”主审法官介绍,“这是一种致幻性很强的新型精神毒品,属甲卡西酮类别,易使吸食者产生精神依赖,社会危害性很大。”

  4月13日上午,武汉市中院判决如下:杨某某、张某某、冯某、鲍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杨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张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冯某、鲍某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万元。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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