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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受指派驾私家车防抗台 遇洪水致车辆报废获赔

2017年04月17日 21:5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宁德4月17日电 (李玉琼 叶茂)单位职工受指派驾驶私家车接送人员防抗台,突遇堤防决口,连人带车被洪水冲走。所幸,职工奋力挣扎逃脱,但车辆经评估已报废。福建霞浦县法院17日披露,判决霞浦县某水库管理处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黄某144200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查明:黄某系霞浦县某水库管理处职工。2016年9月27日,台风“鲶鱼”袭击霞浦,黄某按照单位指派到霞浦县某渠道管理站值班。28日上午8时,因防台风需要,霞浦县某水库管理处指令黄某驾驶其私家车接送单位人员前往渠道站参加防台抢险工作。

  8时10分许,黄某驾车经过某铁路桥下路段时,突遇罗汉溪堤防决口,洪水瞬间将车辆淹没,并将黄某人车一并冲走,黄某经奋力挣扎从车中脱离后,游向某自然村得以幸存,但车辆被洪水冲走。

  两天后,洪水退去,车辆在鳗场附近淤泥中被发现,车辆经评估已报废,车上财物和苹果6S手机等亦被洪水冲走灭失。事后,车辆经宁德市闽宁价格认证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价值为482200元,评估费3000元。

  黄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已理赔344000元,黄某主张的损失包括车辆理赔后余款138200元、评估费3000元,霞浦县某水库管理处同意赔偿,对黄某主张的苹果6S手机赔偿5700元有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及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霞浦县某水库管理处因防台风需要,安排本单位职工黄某驾驶私家车接送单位人员前往渠道站参加防台抢险工作,属于特殊紧急情况下的安排,黄某驾驶私家车接送单位人员系无偿义务行为,期间因自然因素不可抗力造成黄某的财产损失,黄某主张要求霞浦县某水库管理处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可予支持。

  黄某的损失车辆理赔余款138200元及评估费3000元,霞浦县某水库管理处已同意赔偿,予以确认。黄某主张的苹果6S手机系2016年5月购买,距事故发生已经使用一段时间,有折旧事实存在。黄某主张按照购买价5700元要求霞浦县某水库管理处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酌情确定苹果6S手机损失为3000元。综合以上情节,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完)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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