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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中院审理离婚后财产纠纷案逐年攀升 房屋占80%以上

2017年05月03日 16:5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北京5月3日电 (记者 于立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3日通报称,近三年来,该院审理夫妻双方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数量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在分割财产类型中,涉及房屋的案件占比高达80%以上。

  三中院提供的最新数据显示,该院审理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2014年仅审结97件;2015年审结103件,同比增长6.2%;2016年审结121件,同比增长17.5%,呈现逐年攀升的趋势。

  在当天举行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上,三中院民二庭庭长马立红介绍说,此类案件的主要争议已转向为夫妻财产的分割,需要分割的财产类型主要涉及房屋、车辆、金钱、股权、债权债务,以及贵金属、家具家电、林木、经营权等方面。其中涉及房屋的案件所占比例高达80%以上。

  该院随机抽取了近三年审结的100件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对其成诉原因、裁判结果进行统计发现:当事人以协议方式离婚的占44%,以诉讼方式离婚的占56%。由此可见,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未一次性彻底解决财产分割问题而导致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情况均较多。

  至于夫妻双方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逐年增多的成因,马立红分析认为,主要包括四种类型:离婚时因当事人疏忽,遗漏部分财产未予分割;因一方隐藏、转移、变卖财产等行为,导致部分财产未分割;离婚时不具备分割财产的条件;协议离婚后,对离婚协议反悔或履行中存在争议。

  此次随机抽取的近三年审结的100件相关案件还显示,因当事人未在离婚诉讼时一并提起分割相应财产的诉讼请求,引发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占比近一半。

  马立红表示,离婚时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起诉离婚后财产分割时应当予以分割,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她建议,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尽可能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对于一方故意隐瞒、转移财产,另一方当事人很难自行调取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可向法院书面申请调查。(完)

【编辑:刘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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