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万余斤鸡爪用烧碱甲醛泡制 加工作坊老板被判刑

2017年05月05日 09:44 来源:南海网 参与互动 

  南海网、南海网客户端海口5月4日消息(南海网记者刘麦 通讯员方茜 陈南南)安徽男子王某以出租房为据点,自建鸡爪加工作坊,通过生产销售送货“一条龙”服务,短短两月产销万余斤有毒、有害的食品鸡爪。5月4日,南海网记者从海南省高院获悉,近日,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依法以王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

  经查,2014年3月至5月间,王某租用海口市龙华区坡巷村某处出租房及空地作为其鸡爪加工作坊,雇佣工人用烧碱(氢氧化钠)及甲醛溶液泡制、加工鸡爪,成品以每10斤55元至60元的价格出售到海口市坡博村、府城、城西等农贸市场。同年5月20日,海口市龙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获该鸡爪加工作坊,并扣押泡鸡爪675斤、甲醛溶液36瓶、氢氧化钠2公斤、销售记录本1本。

  经海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王某所生产、销售的泡鸡爪及泡鸡爪水均含有甲醛,检验结果均超出限值。通过对销售记录本进行合计,王某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鸡爪10783斤,销售金额59306.5元。2016年3月22日,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据了解,根据我国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之规定,氢氧化钠与甲醛均不是食品添加剂,属于非食用化学物质,均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依法惩处。鉴于王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系初犯,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严格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及保护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根据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龙华区法院判处王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对扣押在案的675斤散装泡鸡爪、36瓶甲醛溶液、2公斤氢氧化钠,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

  王某表示将上诉。

【编辑:官志雄】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