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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监察委已对9人采取留置措施

2017年06月03日 03:04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 

  设立17个纪检监察室,其中,8个室负责执纪监督,8个室负责执纪审查。第十七室负责追逃追赃和防逃。

  6月2日,北京市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揭开“面纱”,据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报报道,北京市纪委、市监委机关改革后的内部机构设置等情况被披露出来。

  市纪委、市监委机关设17个纪检监察室

  执纪监督室 8个

  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工作。

  执纪审查室 8个

  负责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不再确定分管联系的固定地区和部门。

  第十七纪检监察室 1个

  负责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

  12项措施

  谈话 讯问 询问

  查询 冻结 调取

  查封 扣押 搜查

  鉴定 留置 勘验检查

  机构 设立追逃追赃防逃纪检监察室

  北京市纪委机关原有23个内设机构,在市级检察院划转10个机构后,市纪委、市监委机关撤并重组为29个内设机构,机构总数比改革前减少4个。

  北京市级检察机关转隶的部门,主要是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机构,共转隶227人。

  按照监督、审查分设的思路,市纪委、市监委机关设立17个纪检监察室,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各8个室。第十七纪检监察室专门负责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转隶前,由北京市检察机关作为市追逃办成员单位承担;转隶后,市监委除了要继续做好市追逃办承担的统筹协调、服务督促工作,还要承担具体案件调查、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追逃追赃和防逃衔接工作。

  市纪委、市监委还注重加强信息化建设,设立信息技术保障室,进一步提高科技反腐能力。

  此外,还设置了案件管理、案件审理、干部监督、信访等部门。

  和市纪委、市监委一样,各区着力配强主业部门力量,增设纪检监察室并实现监督、审查分设。

  北京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张硕辅说,通过统筹安排、整体谋划,改革做到机构不增加、人员不扩编、级别不提升,机构编制和人员配置向主责主业集中。

  措施 已对9名嫌疑人采取留置措施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底表决通过的相关改革试点的决定,监察委有监督、调查、处置三项职责,可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措施。

  除勘验检查外,北京市区两级监察委已将其他11项措施付诸实践。截至目前,已对9个案件的9名涉嫌严重违纪的公职人员采取了留置措施,其中1名涉嫌挪用公款罪的涉案人员已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衔接非常顺畅,此案已进入审判程序。

  4月13日,山西省监察委通报对一国企高管采取留置措施,这是公开报道的最早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例。据中国纪检监察报报道,北京市监察委首次采取留置措施也是在4月份。

  4月7日,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财政所出纳李某因涉嫌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转入个人股票账户用于股票交易,被通州区监委报经区委同意后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5月5日,李某被通州区检察院执行逮捕。

  与山西省运城市、太原市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是经过省监察委批准不同,通州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郑宇介绍,“对留置措施的使用和解除,都是由区委书记杨斌审批的”。

  制度 留置局级干部需市委主要领导批准

  试点工作刚启动,北京市委就提出,要把法规制度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贯穿到监察体制改革的全过程。

  已经实施的《北京市监察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职责权限,从决策程序、审批事项、督察督办等方面规范了监察委员会议事决策和工作方式。

  市纪委、市监委还制定了《北京市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调查措施使用规范》《监督执纪工作常用文书》等相关文件,逐一规范了监察委员会12项措施的审批流程,为监督、调查、处置职能的履行提供了依据。

  根据相关规范,“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调查)”;“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对局级或相当于局级的监察对象采取留置措施的,还需报市委主要领导批准”;“区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处级或相当于处级的监察对象采取留置措施的,还需报区委主要领导批准”。

  此外,北京市在原有行政执法机关向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规定的基础上,还研究制定相关文件,将所有公职人员全部纳入线索移送范围,明确规定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以及司法机关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违犯党纪政纪、职务违法等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新京报记者 沙雪良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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