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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立功险些让诈骗犯逃避近10年刑罚 检方抗诉

2017年08月03日 11:28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 

  一份虚假立功材料,险些就让犯罪分子逃避了近十年的刑罚。2016年底,山西省检察院抗诉了一起涉案金额2500万元、制造虚假立功材料的刑事申诉案件。法院经过再审,依法将原审被告人的刑罚由缓刑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年。近日,记者采访办案检察官,揭开了“重大立功”之谜。

  角色扮演骗取2500万

  2007年初,山西省襄垣县古韩镇个体户范俊明赌博输了600万元。听别人说向赌场投资赚钱快,为了偿还赌债和赚取钱财,范俊明产生了利用他与襄垣县王桥镇天仓村等合作开采的残留煤田项目,从对投资煤矿感兴趣、资金充足的上海宝豫煤炭运输公司骗钱的想法。

  为了骗取宝豫公司信任,尽快取得资金,范俊明伪造了一份“合作开采协议书”,谎称其具有煤田45%的投资比例。对方要到实地考察时,范俊明指使另外三人(另案处理),分别假冒公司经理、财务科长、天仓村委干部,骗称煤矿准备启动,需要资金投入,先后骗取宝豫公司共计2500万元。

  同年4月10日,宝豫公司委托代表张某发现被骗后向上海市公安局报案,范俊明等人很快被警方抓获。10月17日,此案被移送至山西省长治市公安局。11月13日,范俊明被逮捕。

  在羁押期间,范俊明检举李某、韩某二人抢劫杀人,并出示了公安机关开具的破案报告书。法院认为范俊明检举他人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立功表现,并且由于该案涉及人命,论罪主要行为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因此范俊明的检举行为还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

  案发后,范俊明及其亲属主动退赔共计2522万元。2010年2月4日,法院以被告人范俊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重大立功”背后有猫腻

  判决生效后,被害人不服法院判决,向山西省检察院提出申诉。“我仔细审查了申诉材料,多年办案经验告诉我,‘重大立功’可能有问题。”山西省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处长丁国军敏锐地嗅到了该案疑点。

  山西省检察院检察长杨司对此案高度重视,专门作出批示,要求一定要查明真相。由于该案案情复杂、案值大,检察机关成立了联合调查组,由山西省检察院和长治市检察院联合办理。“我们首先对该申诉案件进行立案复查,调取原案卷宗,针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量刑等方面全面审查。”长治市检察院主要负责办理此案的控告申诉检察处处长石建辉告诉记者。

  经过仔细审查,办案检察官认为范俊明犯合同诈骗罪事实清楚,诈骗2500万元既遂,数额特别巨大,按照相关法律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焦点问题集中到了“重大立功”是否成立上。办案检察官认真审查原审案卷后认为,其中对重大立功的事实认定不够充分。为进一步调查取证,办案检察官奔赴临汾市了解范俊明所检举案件的原案情况。

  “这个案子我们做了大量调查工作,但一直未侦破。”办案检察官询问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刘胜利,得到了这样的回答。

  “我没有见过这个破案报告书,并且这份报告上的定性也和我们原来证据的证明程序不相符。”检察官请当时办案刑警辨认范俊明提供的“破案报告书”,其表示从未见过。

  办案检察官相继询问了四五位当时的办案刑警,他们均表示从未见过此“破案报告书”,该案案卷也一直保存在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从未移送起诉。在公安部“全国重大案件信息系统”中,该案也属于未侦破状态的积案。

  虚假“破案报告书”中发现职务犯罪线索

  这份“破案报告书”并不是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出具,那是从哪来的呢?办案检察官回到当时羁押范俊明的看守所,了解到范俊明曾与被检举人李某共同羁押过。李某在接受调查时说,自己确实在2002年与韩某共同参与了一起盗窃案,但只是守在外面,并不知道被害人如何死亡,且曾对范俊明提起过这件事。

  范俊明在羁押期间得知这件事,他是如何与外部取得联系并制作虚假“破案报告书”的?

  针对一系列疑点,办案检察官进行了线索初查,认为存在职务犯罪可能,于2015年5月将线索移交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

  经查,2009年3月,长治市看守所民警耿某应范俊明要求,将在工作中掌握的一起杀人案的情况告知范俊明,并指导其书写检举材料,后将检举材料转交给负责狱侦工作的民警明某,并联系了相关事宜。2007年10月至2009年5月,耿某多次将自己的手机借给范俊明使用,为范俊明被从轻判处提供了便利。在案件再审审理期间,范俊明也检举了长治市看守所民警明某、耿某为其提供帮助,致其获得轻判的事实。

  基于上述事实,关于被告人范俊明在长治市看守所羁押期间,检举李某、韩某抢劫杀人一案,是否应认定为重大立功,山西省检察院出示的证据证明:原审被告人范俊明检举揭发的案件与李某供述的杀人案并非同一案件;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出具且盖有该局公章的破案报告书系盗用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名义所为;范俊明所检举的案件至今未告破,目前在公安部“全国重大案件信息系统”中尚属于未侦破状态的积案,被告人范俊明重大立功不成立。

  2015年9月8日,山西省检察院以原审被告人范俊明重大立功表现不成立为由,向山西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山西省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指定忻州市中级法院再审。

  2016年12月16日,忻州市中级法院以被告人范俊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两位涉案看守所民警明某、耿某,因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已于2016年9月19日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近日,法院一审对其中一名作出有罪判决。(闫晶晶 马倩如)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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