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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行人后两次逃跑 肇事者获刑4年赔偿101万元

2017年08月03日 15:35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 

  本报讯(记者孙莹)男子轩某骑电动自行车撞上了一名横穿马路的妇女。肇事后轩某想逃离现场,被周边群众追了回来。在交警处理事故过程中,轩某竟再次逃跑。记者今日获悉,轩某犯交通肇事罪被西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死者家属101万余元。

  去年9月2日下午,44岁的轩某骑着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西城区西四北八条西口时,将由东向西横穿马路的全女士撞倒在地。轩某起身抱了一下全女士又放在地上,扶起电动自行车骑着向北跑了。这时,几名路人追了过去,将轩某别倒在路上,带回现场。一会儿交警来了,正在核实情况的时候,轩某再次逃跑,躲进东边的胡同里,被周围的群众追了五六十米,再次将他抓回现场。救护车赶到现场后将全女士送往医院。

  一周后,全女士终因颅脑损伤死亡。交管部门事后做出的责任认定载明,轩某在非机动车道通行状况良好的情况下,驾驶电动自行车进入机动车道行驶,且当时视线良好,路面没有其他车辆和行人干扰,轩某完全有时间和距离提前发现对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但轩某在双方临近时才匆忙躲避,以致从侧后方与全女士接触,造成全女士受伤致死。而全女士在人行横道灯为红灯时横过马路,其行为也违反了相应的交通法规。

  因此,轩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进入机动车道肇事逃逸后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主要责任;全女士闯红灯时横过马路,为次要责任。

  在轩某被提起公诉时,全女士的丈夫和母亲也向轩某提出了附带民事赔偿要求。

  法院认为,轩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应依法予以严惩。鉴于他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而被害人全女士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存在一定的过错,负次要责任,应自行承担10%的经济损失。

  最终,法院判处轩某有期徒刑4年,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共计101万余元。 J001

【编辑:张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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