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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诊所“进口”麻药未检先用 犯刑律受审被罚

2017年08月04日 13:36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 

  本报讯(通讯员 王蕊 马雁婷 记者 马奔)正所谓“医者仁心,视患如亲”,但仍有一些医务人员为追求利润和所谓的治疗效果,使用一些“本小利大”或未经临床试验的药品。为打击威胁公众生命安全的不正之风,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近日集中宣判了数件销售假药案。

  众所周知,因口腔诊所的一些常规治疗大都需要做局部麻醉,局麻药品对于诊所算是一种常用消耗品。然而一些私人诊所的经营者为了刻意追求“治疗效果”就选择使用“低价高效”的药品,认为只要无明显毒副作用,是否经正规渠道采购无关紧要。在公开宣判这一系列案件中,被告人均系口腔医院经营者,在某口腔展览会上接触到一些境外麻醉药品,例如Lignospan standard 注射液、POSICANE100注射液等,这些麻药相对于国产药品价格较为便宜,虽然他们明知道这些药品未经检验程序,系无批准文号的境外药品,属于违规药,但考虑到这些药品用量小且麻醉效果好,便购买用于就诊患者治疗时麻醉。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数个诊所内查获了数百支待使用的未经检验的Lignospan standard、POSICANE100,经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涉案药品的包装及说明书没有标示《进口药品注册证》批准文号,为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相关规定,上述产品应该按假药论处,各被告人归案后均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金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述被告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涉案假药系注射剂麻醉药品,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判处拘役一个月到五个月不等,适用缓刑两个月到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随案扣押的药品予以没收,并禁止各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编辑:张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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