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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在地铁站内施工致积水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2018年01月16日 08:50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 

  施工单位在长春桥站保护区内施工致站内积水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施工致地铁站漏水 责任单位被罚

  因施工造成地铁长春桥站漏水,施工方接到北京交通执法总队轨道交通执法大队一张3万元的罚单。昨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轨道大队在轨道交通安全隐患整治行动中发现了这一隐患,并进行了处理。

  2017年11月23日,轨道大队直属中队接到大队任务单指派,前往地铁10号线长春桥站,调查该站A口站厅积水问题。经过调查,某施工单位在10号线长春桥站安全保护区内钻孔施工过程中发生漏水,造成地铁10号线长春桥站A1口内积水,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造成影响,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据中队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施工单位的行为已构成损坏轨道交通车站设施,违反了《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开具了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并修复渗水点,恢复站厅原样,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1月11日,在前期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大队直属中队依法对该施工单位损坏轨道交通车站设施的违法行为,开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施工单位处以3万元整罚款的处罚。当日,该施工单位缴纳了罚款。

  北青报记者获悉,上述案例是针对损坏隧道、轨道护栏护网等设施的处罚。此外,在地铁站内发放小广告、乞讨卖艺等行为,同样违反《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会受到相应处罚。

  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轨道交通执法大队表示,其直属中队在轨道交通安全隐患整治行动中,以轨道交通保护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为重点,扩大巡查范围、加密巡查频次。下一步,将层层压实责任,以最严格的安全标准深入整治行动,将所有保护区安全隐患登记在案,形成台账,不留“死角”。

  文/本报记者 刘珜

【编辑:姜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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