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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武汉“绝命毒师”案发回重审

2018年05月03日 14:19 来源:中青在线 参与互动 

  湖北高院:武汉“绝命毒师”案发回重审

  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中青在线讯(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朱娟娟)备受关注的武汉“绝命毒师”案有了最新进展,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裁定,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该案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该案案发于2015年6月,涉刑罚4人。其中,张成(化名)在案发前系武汉一所重点高校化学与工程学院副教授。据相关部门调查显示,他们设立化学公司,生产产品包括“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2,5-二甲氧基-4-溴苯乙胺”“4-甲基乙卡西酮”等,产品全部销往英、美等国家和地区。

  2013年,这些产品均被列入《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第一类精神药品。该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如生产,需取得药品生产许可及精神药品定点生产许可。

  在向境外发货时,该公司涉案人“采取伪报品名及价格的方式蒙混过关”。2014年11月25日起,武汉海关驻机场办事处邮检科检查发现,包裹中有晶体状物品呈毒品阳性。2015年6月,武汉海关缉私局对该案立案侦查。

  2016年10月8日,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张成、冯某、鲍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称,由于利润巨大,2014年,被告人在未获得药品生产许可及精神药品定点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依然继续进行上述产品的非法生产及销售。

  2016年12月5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案件于2017年4月13日宣判,4人刑期最高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最低为有期徒刑15年。4人均提起上诉,后冯某撤诉。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列管的一类精神药品,并不完全等同于毒品。”上诉人中,张成家属及代理律师认为,麻精药品有双重属性,是否为毒品,需要看是否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学界亦有类似声音。(详见中国青年报2018年4月19日报道《列管精神药品是否等同于毒品——武汉一“新型毒品”案引争议》)

  报道刊发一周后,2018年4月25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认定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冯某在上诉期满后书面申请撤回上诉,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裁定不予准许上诉人冯某撤回上诉;撤销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发回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编辑:姜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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