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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未及时洗胃身亡 谁该担责?

2018年05月30日 16:36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 

  李某在同事聚餐时饮酒过量,送到医院后却没有及时接受洗胃治疗,最终李某因急性酒精中毒死亡。家属将参与聚餐的19名同事起诉至法院,索赔136万余元,一审法院认定11名送医人有较轻微责任,判决11人承担7万元的赔偿责任。近日,本案二审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送医人究竟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成为了双方的争议焦点。

  未洗胃醉酒者死亡

  2015年的最后一天,为庆祝元旦,北京一五星级酒店副厨师长李某下班后,在厨师长柴某的组织下与19名同事一起聚餐。觥筹交错间,李某和徐某醉酒昏迷,酒席散后,两人被柴某等11人送往医院。

  但到达医院后,李某二人仅接受了输液保守治疗,医院病历记载称“送医人拒绝洗胃”。第二天,徐某出院,李某却被转至重症监护室抢救,17天后,李某因急性酒精中毒不治身亡。

  李某家属认为同席者延误救治时间,且拒绝医院为李某洗胃治疗,导致李某死亡,故将19名同席者全部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共计136万余元。

  送医人一审被判轻微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代理人表示,聚餐时同事间没有劝酒行为,且在发现李某、徐某昏迷后柴某等人已及时将其送医。洗胃属于有一定风险的治疗手段,需本人或亲属签字确认,同事是无权签字的,而当晚无法及时联系到其亲属。

  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李某饮酒系19名被告强迫压力之下劝酒或放任其过量饮酒所致,在李某出现醉酒后,被告将李某送往医院治疗,已尽到了注意义务。但根据司法鉴定结论,饮酒和拒绝洗胃与李某死亡之间存在同等的因果关系,现有证据无法排除被告作出“拒绝洗胃”决定的可能,酌定陪同李某前往医院的11名被告负有较轻微的责任,并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故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柴某等11人赔偿李某家属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万余元。

  家属不服上诉二审开庭

  李某家属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三中院。其认为,一审判决责任分配不公,被告承担责任明显畸轻,根据司法鉴定意见,“拒绝洗胃”应承担50%的责任,一审法院认定11名送医人负轻微责任不当,故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支持其原诉讼请求。

  柴某等19人的代理人表示,在李某醉酒后,柴某等11人立即将其送医并联系家属,积极配合治疗且垫付了大量医疗费用,说明柴某等人已经配合了医生的全部要求。根据诊疗规范,如果病人情况紧急,医院的诊疗行为并不需要取得本人或家属同意即可实施,但李某当时生命体征平稳。当晚,医生共对李某开具了5份侵入性检查知情同意书,但其中并不包括洗胃治疗,说明医院并未决定对李某进行洗胃。

  朝阳医院表示,李某入院时已因大量饮酒呕吐约半小时,考虑到其胃内可能还有未吸收的酒精,医生建议洗胃是符合医疗规范的。如果当事人决定不进行检查,不需要书面签字,医生口头告知即可。

  但事实上,与李某情况相似的徐某决定不洗胃时,送医人对知情同意书进行了签字。被告代理人表示,这能够证明医院在诊疗中存在过错,不应由送医人承担责任。

  “法律不强人所难,柴某等人已经尽到了他们应尽的义务。”被告代理人表示,当晚同席者没有劝酒,且将李某及时送至三甲医院就医,不能再对送医人提出更高的注意义务。但出于同事情谊,柴某等人服从一审判决,愿意承担一审认定的赔偿责任。

  李某家属的代理人表示,柴某等送医人拒绝洗胃,和医院因疏忽没有对李某采取及时有效的抢救措施,二者共同导致了李某的离世,因此双方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本报记者 刘苏雅

【编辑:左盛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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